从身份到契约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民法学,
作者: 王洪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367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5841包装: 平装作者简介
王洪,汉族,1966年8月出生,四川江油人,民商法学博士,法学教授,民法教研室副主任,欧盟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常务理事;意大利TRENT0欧盟法与超国家法研究协会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仲裁委仲裁员;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兼职律师。 本科和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相继获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法学博土学位(2005年)1996年10月至1997年9月,被国家教委选派至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TORVERGATA)法学院作访问学者。2002年2月至2003年1月,在意大利TRENT0大学作高级访问学者。2008年4月至10月,在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所作访问教授。 学术研究领域主要为民商法,尤其是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比较私法、合同法的国际统一与区域整合。出版学术著作12部(独著3部、主编1部、副主编2部、合著6部),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2002年7月,被重庆市委组织部、人事局批准为重庆市首届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目录
身份法篇
一、家庭自治与法律干预——从婚姻法修正论其未来发展方向
二、伙伴型关系与婚姻家庭法
三、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
四、夫妻人身关系立法的法哲学思考——以配偶权否定论为中心
五、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
六、夫妻财产制的修改:法政策之检讨
七、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八、儿童权利保护与亲子法的完善
九、父母子女身份的确定方法论
十、论血缘主义在确定亲子关系时的修正及限制
十一、离婚后监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以英美法为中心
契约法篇
十二、契约法之区域整合——LAND0委员会的选择暨我们的借鉴
十三、要物合同的存与废——兼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抉择
十四、合同形式欠缺与履行治愈论——兼评《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
十五、《德国民法典》中要式合同的规范模式及其现代发展
十六、Hardship Clause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书摘插图
身份法篇
夫妻人身关系立法的法哲学思考——以配偶权否定论为中心
一、前言
通常情况下,所谓配偶,是指基于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共同构成一个家庭的男女双方,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成为夫妻的两个法律主体相互对等的称谓。配偶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而且应当是最“亲密”的亲属,是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亲属。在现代多数国家立法中,夫妻法律地位的平等都已获得认可,从而使配偶成为婚姻关系双方相互对等的称谓,即夫为妻的配偶,妻为夫的配偶。
夫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当然具有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内容,即通常所谓的“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或称之为“婚姻的效力”。夫妻关系中有关身份法上的效力,如夫妻冠姓、同居义务、婚姻住所决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称为“婚姻的普通效力”;婚姻关系在财产法上发生的效果,为“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学理通常将“婚姻的效力”分为夫妻人身关系与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与大陆法系亲属法理论基本一致。
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民事立法从未明文规定过配偶权,在司法实务中,也未见以侵害配偶权为由而判决损害赔偿的案例。在这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不少学者提出配偶权理论,以此作为完善夫妻关系立法的理论基础,同时主张在夫妻关系中明定夫妻的忠实义务,以此作为惩罚婚外恋和第三者的理论依据。本文即以配偶权为中心,从学理上探讨配偶权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是否有其存在的价值,并由此而展开,进一步探讨夫妻的忠实义务,试图从深层次上针对夫妻人身关系立法略抒笔者的浅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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