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茶座(第25辑)
分類: 图书,法律,理论法学,综合,
品牌: 张士宝
基本信息·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页码:160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209047395/9787209047395
·条形码:9787209047395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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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法学家茶座(第25辑)》主要讲述的是:国人应以“甲子”之年为契机,开启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新纪元。赋诗为证:不惧天灾显乖张,只怕人祸太猖狂;贪腐过去再贪腐,肮脏背后更肮脏。
作者简介崔敏,1938年6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1956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61年毕业后到中央政法干校工作,曾任校办秘书科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主任等职,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一级警监,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专注于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证据学,对毒品犯罪有独到研究。先后主持完成]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出版6部课题专著;出版4本个人文集、3部学术专著;主编十余本法学教材,主编《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已出版5卷;在全国百余家报刊、学报发表250余篇专题论文与书评,代表作为《求真集——我的治学之路》。
座右铭:认认真真做事,清清白白做人。不贪图安逸享受,不追求名利地位;不趋炎附势,不人云亦云;待人以诚,治学以精;追求真理不随波逐流,独立思考不盲目信从。愿学青松劲竹,永葆亮节清风!
媒体推荐贪婪与刻薄是人生的两大误区, 而二者的重合就会造成人生的悲剧.,人可以有物欲追求,但是不可贪得无厌。人类社会有竞争乃至对抗,但是不应成为你死我活的战场。
——何家弘:证据的充分与不充分
如果司法改革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制度上, 那么,如何从制度上实现良心教育对于业务教育的优先性?莫非全国数百家法律院校, 都得把“良心总论”和各门具体的“良心分论”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
——喻中:闲看七月法学界,再现三国演武场
目录
[卷首语] 何家弘 新春遐想
[三言拍案] “华硕门”五百万索赔案
何家弘 证据的充分与不充分
张卫平 黄静索赔案随想
汪建成 抓得没错,放得正确,赔偿更合理
[法治漫谈] 崔 敏 法制建设30年感言
谭世贵 人大投票票数应公开
子宏伟 危机中的法治理念转变
[法学札记] 黄 龙 法学之美——法学照亮了人类的前程
张 军 关于“法学随笔”的随笔
马小红 中国人的“公”、“私”观
[法苑随笔] 徐国栋 会海拾贝
徐 昕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
汤啸天 从“记者的‘武功’不能废”说开去
李奋飞 让司法程序不再仅仅是办案“手续”
[身边法事] 李希慧 林卫星 许霆有罪的社会意义
李永林 王细牛案:政府决策失误是如何造成的?
赵旭光 4万亿:司法能否也分一杯羹
周少华 广场的故事
[名家访谈] 吴春岐 聆听华人世界法学泰斗的声音——王泽鉴教授访谈录(下)
[域外法制] 於兴中 波士顿的“自由之路”
朱伟一 看不见的战线——资本市场外的较量
[史海钩沉] 侯欣一 天津近代法学教育之北洋法政学堂
赵 明 绅士律师普利尼
尹曙生 安徽巡警学堂起义始末
[名师剪影] 柳经纬 我们永远的老师——李景禧先生
刘大生 他其实是民主主义者——为纪念张广博先生去世一周年而作
[学堂寄语] 吕忠梅 和你们在一起——在2008级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肖永平 选择你的真爱,珍爱你的选择——在法学院2008级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王政勋 永远的2008——在2008级研究生开学典礼上的致辞
[法言法语]
名家观点碰撞,大师思想闪光——“法律语言的发展与规范研讨会”撷英
[聊斋闲话] 喻 中 闲看七月法学界,再现三国演武场
杨忠民 西政观影九则
[书城夜话] 龙宗智 探索“本土的”证据学理论
姜明安 《中国公法学三十年》序
尹 田 《论合同解释的外部资源》一书序
[何博士信箱]读者来信二封
……[看更多目录]
文摘黄静案是最近媒体上炒得比较热的案件之一,但在我看来,这其实是一件很普通的案件,根本没有必要这样炒作。我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在这件案子的处理上,可以用“抓得没错,放得正确,赔偿更理性”来评价。
为什么说抓得没错呢?这得从逮捕这种强制措施的性质说起,逮捕虽然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诉讼保障性措施,而不是一种刑罚。所以,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的证明标准不同于起诉和定罪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逮捕的证明标准规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起诉和定罪的证明标准则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本案当事人基于电脑的产品质量纠纷,以向媒体披露相威胁,要求华硕公司赔偿500万美金,这显然不是合理解决纠纷的做法,而是一种敲诈行为。只要这个行为属实,就应当认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为什么说放得正确呢?我们注意到海淀检察院是以证据不足为理由,作出对黄静存疑不起诉的处理决定的,关键是对华硕“是否掉包了CPU”的问题上证据不足。这就说明,并不是认定黄静不构成犯罪而对其不起诉,而是基于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因为现有证据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证明黄静有罪,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完全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关于存疑不起诉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这一做法,应该说是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表现,它意味着,即使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即使逮捕了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