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第三辑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制度,法院,
品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282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9787509312025
·条形码:9787509312025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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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主要内容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虽然不断深入,高质量的案例研究作品越来越多,但总体上看,案例的开发与研究尚处于研究方法比较单一、研究内容比较浅显的“初级阶段”。各级法院的案例研究与应用工作参差不齐,需要总结、规范、提高和升华。尤其需要从有利于全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应用的角度,从服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立法活动、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借鉴法治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相关经验,充分运用法院在案例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天然优势,创新案例开发的方式,加大案例开发的力度,提高案例开发的水平,全方位地发挥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对法学理论创新的启发作用,对完善国家立法的促进作用,对起草司法解释的支持作用,对宣传法制的教育作用,对化解纠纷的示范作用等。因此,我们要从多个方面多个视角挖掘案例开发和使用的深度,既可以按照案由、罪名、条文、主体、情节等多方面进行分类和研究,以方便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公众对案例的学习与使用;也可以按照案例的普法价值、历史价值、理论价值、实践价值和综合价值等进行分类和研究。还可以视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编辑体例等。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案例指引、裁判要旨、要点提示等,还可以单独编辑整理成集,以丰富司法理论与服务司法实践。
编辑推荐《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目录
【专题策划】
量刑规范化专题
将量刑纳入庭审的方法——以陈健盗窃案为视角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量刑的基础,人身危险性等情节是量刑的调节——王正金故意伤害案
运用量化分析方法规范量刑活动——孙钢龙等人抢劫、故意伤害案
量刑过程中个案基本犯罪事实的认定——李改林盗窃案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量刑方法——张东海交通肇事案
【案例精选】
刑事案例
开设赌场行为及其相关犯罪的认定——陈亮等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
抢劫案被害人驾车撞死抢劫犯是否构成犯罪——黄中权故意伤害案
民事案例
“情急”之下订立的协议不属于受欺诈、胁迫订立的协议——樊晖诉韩硕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商家免费送货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买方不应承担责任宁红丽——李华军诉张昌兴健康权案
申请财产保全后败诉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周树宽诉孟林进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赔偿案
被认定为违禁药品前致人损害的,如何确定责任承担——方加堂等诉宜昌德仁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胜利一路连锁店、内蒙古五原九郡药业有限公司药品侵权纠纷案
商事案例
公司原股东申请退股并以股金冲抵所欠公司款项后其他股东从公司受让相应股份的行为如何定性——王海斌等诉巨龙公司确认股东身份案
司法调解应为判决公司解散的前置条件——三昊机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宜兴明川工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知识产权案例
使用与他人“地名”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断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东冠阿胶 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焦之习商标侵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行政案例
夫妻一方以虚假手段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可判决纠正
执行案例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如何处理
——朱静军诉莒南县交通局、柏仕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裁判方法】
谈刑事审判活动的十大基本刑事司法理念如何认识法律的文义解释
【深度研讨】
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若干问题的讨论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研讨会综述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法律制度
谈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性质、受理条件与管辖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以及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起诉条件和判定标准
——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与反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关系
——以法律关系为中心的追寻
对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权利人提起反诉的法律思考
——以西安三安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犯
专利权纠纷案为研究视角
【裁判文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域外撷英】
【裁判要旨】
……[看更多目录]
文摘【专题策划】
量刑规范化专题
将量刑纳入庭审的方法——以陈健盗窃案为视角
【问题提示】
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如何将量刑纳人法庭审理活动?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如何量刑?
【要点提示】
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在量刑过程中可以考虑被害人的量刑意见;在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应注意量刑的方法和步骤。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2009)姜刑初字第48号(2009年2月26日)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健。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健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先后在姜堰市娄庄镇、沈高镇、姜堰镇、梁徐镇等地,采取撬门锁、夺门、踹门入室等手段,人户盗窃作案26起,其中4起未窃得财物,共窃得现金、金银首饰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8756元。被告人陈健因涉嫌在卫某家盗窃人民币10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陈健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48756元并预缴财产刑14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3月713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1年10月11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03年4月16日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04年10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04年11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冰毒于2007年8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
被告人陈健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健自愿认罪、主动退赃、缴纳财产刑;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