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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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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婚姻法,
  品牌: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80 页

·出版日期:2006年

·ISBN:7503663782/9787503663789

·条形码:9787503663789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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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是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离婚纠纷军事诉状,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是由立法机关专家撰写的。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本套书有以下特点:(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法规案例索引。条文下附录关联法规索引和关联案例索引,帮助读者全面掌握法律规范体系,并将法律理论结全到实际案例中;(5)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第七条 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 肋迫结婚

第十二条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的约定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 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 遗弃

第四十五条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婚姻登记条 例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 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离婚纠纷民事诉状(1)

离婚纠纷民事诉状(2)

离婚纠纷民事答辩状

离婚纠纷民事申诉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事自诉状

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流程图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看更多目录]

文摘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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