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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释本)(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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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物权法,
  品牌: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180 页

·出版日期:2007年

·ISBN:7503673036/9787503673030

·条形码:9787503673030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其他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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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六次审议。并在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经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比最初的草案有了较大改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利益。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权威法规信息平台,伴您走进法治时代!

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权威立法机关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相关规定: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第十条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收费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特殊动产变动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三十条合法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第三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征收

第四十三条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第四十四条征用

第五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文物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基础设施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集体财产范围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决是程序

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集体财产状况公开

第六十三条集体财产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私有财产范围

第六十五条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及其权利

第六十八条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九条社团财产的保护

第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含义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第七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第七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归属与使用水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

第七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关系依据

第八十六条 用水与排水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第九十一条挖掘土地等危害的防免义务

第九十二条损害的避免与补偿

第八共有

第九十三条共有的含义与共有的形式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条共有财产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共有财产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木

第九十八条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物的分割原则木

第一百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应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零二条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规则

第一百零五条他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的转让与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获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遗失物保管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一百一十六条孳息的归属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双层经营体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土地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的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地调整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地收回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依招标等其他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土地的利用与用途变更

第一百四十一条土地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权属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条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与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筑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五编占有

附则

附录

……[看更多目录]

文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关联法规

《民法通则》第1条

《合同法》第1条

《担保法》第1条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

……[看更多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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