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2版)(套装共2册)(“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
品牌: 吴汉东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1029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300102778/9787300102771
·条形码:9787300102771
·包装版本: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
·套装数量:2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2版)》采用教科书的经典体例,反映作者的最新研究成果,研究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在基础理论部分,既有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等基本范畴的分析,也有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学理基础、价值目标等基本问题的研究;在具体制度部分,着重研究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热点问题,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新兴知识产权制度的疑难问题作了探讨。
作者简介吴汉东,法学博士,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咨询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著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合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合著)等著作10部,另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文章一百余篇。专著和论文曾获首届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第一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湖北省政府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等。
目录
总论目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问题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
分论目录
第一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四章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第五章 著作权客体
第六章 著作权主体制度
第七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八章 邻接权制度
第九章 著作权限制制度
第十章 著作权利用制度
第十一章 著作权的保护制度
第二编 专利权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专利制度的发展史
第十三章 专利权客体制度
第十四章 专利申请人制度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授权条件
第十六章 专利申请制度
第十七章 专利审批制度
第十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内容
第十九章 专利权的限制
第二十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三编 商标权制度
第二十一章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第二十二章 商标的构成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
第二十五章 商标权无效
第二十六章 商标权的利用
第二十七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二十八章 驰名商标
第二十九章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第三十章 网络时代的商标制度创新
第四编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一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三十二章 植物新品种权
第三十三章 商业秘密权
第三十四章 地理标志权
第三十五章 商号权
第三十六章 域名权
第三十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
……[看更多目录]
文摘知识产权制度关于外国人的主体资格有不同的规定。著作权法的通行规定是:外国人创作的作品在一国境内首先发表的,应当享受与该国国民作品同等的保护;不在该国境内首先发表的,则根据相关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在互惠基础上给予保护。工业产权法的通行规定是:在本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在境外的外国人,依照其所属国与本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这些规定说明,知识产权制度主要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即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外国人就可以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在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上不加限制。
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二是对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在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境内首先发表(著作权法),或在该国有经常居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工业产权法),其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打破了知识产权地域性效力的限制,使一国的权利人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保护。允许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民事地位,旨在保护本国人在国外的知识产权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为了吸引外国先进技术和优秀文化。因此,这一原则得到世界各国的确认。
由相关国际公约确认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在国际法上的体现,它将外国人与本国人都同化为国民,使前者在其选择保护的国家享有与该国国民同等的权利。这即是说,每一合格主体不仅在其本国享有知识产权,而且在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也享有相应权利。国民待遇原则自17世纪以来逐渐为各国所接受,时至今日已有诸多变化:一是国民待遇原则的延伸。由于某一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享有的权利与在本国享有的权利的不尽一致,从而产生权利享有的不平衡,因此,国际公约要求各成员国相关立法必须达到公约要求的最低标准。这即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有关国际公约的扩展。二是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这种限制首先来自于互惠原则,即针对成员国之间保护水平的悬殊,实行“利益均衡对等”,从而在某些方面不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其次由于成员国加人国际公约时有“保留”条款,即是对某项权利或几项权利予以保留,从而影响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