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青年法学文库)
分類: 图书,新闻出版/图书馆/档案学,综合,
品牌: 张明杰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码:320 页
·出版日期:2003年
·ISBN:7562025231
·条形码:9787562025238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中青年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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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政府信息公开是信息时代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j$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虽然取得一些进步,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尚未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的新问题,有关的概念、理论和制度有待认真研究。推进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书用横向国别比较的方法和纵向历史分析的方法,以获得政府信息权为基点,以公开与保密的对立统一关系为线索,考察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探讨了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相关的重要理论问题,研究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章探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认为政府信息是政府机关拥有的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确立的旨在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的法律制度。第二章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况,并以英国为例作了深入的研究,认为民主传统、世界和平、法治发展、人权运动等,是影响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第三章论证获得政府信息权的法理渊源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四章讨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意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应当包括公开原则、平衡原则、免费原则、自由使用原则和救济原则,并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对于提高公众参与、保护个人权利、促进经济增长、防止腐败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意义。第五章讨论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第六章讨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具体分析了公开信息的范围和例外信息的范围,以及确定例外信息的原则。第七章论述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概念,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应当遵循程序中立、程序公正和程序理性的原则,分析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探讨了费用和第三人保护等问题。第八章分析获得政府信息权的五种救济途径,即行政复议、专门的信息委员会救济、独立的信息专员救济、信息裁判所救济和法院救济;提出了设计救济手段的原则,即充分利用行政救济、发挥咨询机构的作用、重视独立的审查或者裁判机构和救济手段司法化程度渐进。第九章分析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认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以行政权力为中心、信息公开范围不确定、程序不明确以及缺乏监督和救济手段等问题,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和数据保护法,修改保密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必要措施。
作者简介张明杰,女,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科研外事处处长。1985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硕士学学位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至今。其间,曾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等院校进修,师从张庆福教授攻读宪法学博士学位,并发表作品若干。
媒体推荐中青年法学文库总 序
中青年法学文库
总 序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终于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比起自然科学,法学与生活现实固然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社会生活经验的反光镜,或只是国家实在法的回音壁。法学应当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导引。在建设性的同时,它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它还要在外来学说与固有传统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追求适度的超越,从而不仅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重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家的使命,而为这种使命的完成而创造条件乃是法律出版者的职责。
“中青年法学文库”正是这样一套以法学理论新著为发表范围的丛书。我们希望文库能够成为高层次理论成果得以稳定而持续成长的一方园地,成为较为集中地展示中国法学界具有原创力学术作品的窗口。我们知道,要使这样的构想化为现实,除了出版社方面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海内外中国法学界的鼎力推助和严谨扎实的工作。“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清泉潺潺,端赖源头活水。区区微衷,尚请贤明鉴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目录
目 录
总序
内容提要
导言
第一章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概述
一、信息与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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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书 摘
1981年下院议员霍利(Frank Hooley)提出信息公法案,但是在议会二读程序中未获通过
。[1] 1984年“信息公开运动”又起草了一个信息自由法案,但是仍然没有获得通过。[2]
但是,在这一阶段还是通过了一些对信息公开制度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的法律。1984年通过
了《数据保护法》(IData ProtectknAct)。《数据保护法》设立了一种数据的使用者强制登记
制度。数据登记官行使广泛的管理权并有一定强制权。[3]《数据保护法》赋予个人查看储存
在计算机中的关于他们自己的信息。[4]该法仅仅适用于自动运行的设备记录的信息,不包括
人工记录的信息。此外该法仅仅适用于个人信息:数据的对象必须是可确认的“有生命的个人
”,公司和其他组织不受该法管辖。公共机关和私人机构掌握的个人数据都受该法管辖。该法
确立了8条个人数据保护的原则:①必须公平合法地取得信息和处理信息;②只能是为了特定
的目的和合法的目的拥有个人数据;③不得违背本法的目的、使用和公开个人信息;④数据应
当适当并具有相关性,而且,不得超过为上述目的需要的限度;⑤数据应当准确并且是最新的
;⑥数据的保存不得超过必要的时间限度;⑦个人有权利知道本人的数据被记录,并且有权利
获得这些信息;⑧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使用个人数据。[1]
根据1984年《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登记官”(Data ProtectionRegistrar)负责数据
使用者的登记。数据的使用者不到信息保护登记员那里登记是刑事犯罪。数据使用者登记簿在
主要的公共图书馆都可以找到。数据登记簿包括以下内容:谁拥有该数据,该数据拥有者的身
份;拥有该数据的目的;数据的拥有者可能向其披露该数据的对象的目录;个人想获得关于他
们自己的数据的联系的地址,等等。当然,该法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比如关于安全、犯罪和税
收的个人数据是不公开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