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罪比较研究(中青年法学文库)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侵犯财产罪,
品牌: 刘明祥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码:425 页
·出版日期:2001年
·ISBN:7562020477
·条形码:9787562020479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中青年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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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财产罪比较研究》这本书,试图通过对东西方各主要国家有关财产罪的刑事立法、判例和学说的比较研究,为国内学者提供一方面的参考借鉴资料。比较研究固然是一种很好的介绍引进国外优秀研究成果的方法,但这需要作者有较好的学术修养、较高的外语水平和丰富的研究资料。
本书内容全面,条理清晰,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系统性、理论性及实用性,可供广大相关人士参阅。
作者简介刘明祥,1959年2月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1975年高中毕业后(上大学之前),做过乡村民办教师、农村生产大队长,还是当时的县人大代表。1979年10月进入湖北财经学院(现改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1983年7月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该校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5年转入中南政法学院(现改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986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尔后留中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任教,1993年晋升为副教授。1991年考取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职),1994年7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94年11月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1996年晋升为教授,1997年被遴选为博士研究生导师。1998年至1999年在日本东京创价大学法学部做客座教授。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中国检察学会理事、武汉市监察学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法律咨询顾问等。
媒体推荐中青年法学文库 总序
中青年法学文库
总序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终于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比起自然科学,法学与生活现实固然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社会生活经验的反光镜,或只是国家实在法的回音壁。法学应当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导引。在建设性的同时,它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它还要在外来学说与固有传统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追求适度的超越,从而不仅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重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家的使命,而为这种使命的完成而创造条件乃是法律出版者的职责。
“中青年法学文库”正是这样一套以法学理论新著为发表范围的丛书。我们希望文库能够成为高层次理论成果得以稳定而持续成长的一方园地,成为较为集中地展示中国法学界具有原创力学术作品的窗口。我们知道,要使这样的构想化为现实,除了出版社方面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海内外中国法学界的鼎力推助和严谨扎实的 工作。“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清泉潺潺,端赖源头活水。区区微衷,尚请贤明鉴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财产罪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财产罪的概念和分类
一、财产罪的概念
二、财产罪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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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3.被包装物占有。受委托保管、搬运的财物被装在容器中,并且盖有封印或者已被锁住,那么,内面所装的财物(内容物)的占有是属于委托者、还是属于受委托者或者属于两者共同占有,受委托者私下从中抽取财物,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侵占罪,这也是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
(1)受托者占有说。此说重视物理的、现实的控制财物这一面,认为委托者既然将财物交给受托者保管、搬运,财物的整体已与委托者相分离,转由受托者掌握控制,就应该认为财物的占有已完全由委托者转向受托者。因此,受托者无论是取得被包装物的整体,还是抽取其中的内容物,都构成侵占罪。
(2)委托者占有说。此说强调财物被包装封印、被锁住,注重规范的一面,认为这种被加了封印或被锁住的包装物,虽然已交给受托者保管、搬运,但受托者并不能拆封或开锁,更不能对里面所装的物品加以处分,实质上对财物没有支配权,而只不过是委托者支配财物的一种手段,所以,受托者虽然现实地掌握或看守着财物,但作为刑法上的占有,不管是相对于被包装物的整体,还是其内容物,都应该归属于委托者。受托者无论是取得被包装物的整体,还是抽取其内容物,都构成盗窃罪。
(3)区别说。此说认为,对被包装物的占有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将被包装物的整体与其内容物分别开来谈论。由于被包装物的整体已交给受托者,受托者现实地支配着它,当然是由受托者占有。但是,对其内容物,由于委托者加了封印、上了锁,受托者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根本无处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受托者只是委托者支配这部分财物的工具,因此,对被包装的内容物委托者仍然保留占有。如果受托者取得了被包装物的整体,就构成侵占罪;如果只是抽取里面装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此说是日本的判例所持的立场。
(4)修正区别说。此说基本上立足于区别说,认为被包装物的整体是由受托者占有,其内容物则不仅仅只是由委托者占有。因为被包装物的整体是由受托者掌握,从物理的侧面考虑,受托者也同时占有内容物,即由双方共同占有。如果受托者抽取被包装的内容物,当然也就侵害了共同占有者的另一方对财物的占有,构成盗窃罪;假如取得了全体被包装物,则意味着被包装的内容物也遭受到了侵害,相对于被包装物的整体而言,构成侵占罪,而相对于其内容物来说,则成立盗窃罪,两者之间是观念的竞合。按处理观念竞合的原则,就要以法定刑更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样一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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