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合同(制作应用指南)
分類: 图书,法律,综合,
品牌: 刘宁等著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422 页
·出版日期:2005年
·ISBN:750365385X
·条形码:9787503653858
·包装版本: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丛书名:制作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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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 填补空白,具有开创性
本书是我国第一本专门整体研究和介绍影视合同的著作,为国内影视行业合同的签订提供了较为实用和科学的模版。
二 内容专业,具有权威性
本书的作者刘宁、张庆等多为执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从业多年的沉淀与积累造就了本书合同范本在法律方面的专业性;赵文忻先生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影视导演,他业内人士的视角使得本书更具影视方面的专业性。
三 切合实际,具有实用性
本书的作者研究了我国影视行业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分析了各方主体发生细纷的原因以及所签署合同的不足之处,使得本书提供的合同范本颇具实用性。
四 体例统一,具有规范性
本书的合同范本严格遵循了统一的体例,保持了一致的行文风格,具有示范文本的规范性。
五 种类齐全,具有全面性
影视行业是一个涉及影视融资、剧本创作、影视制作、主创人员聘用、影视产品发行等诸多方面的综合行业,本书的合同范本几乎涉及到影视行业的所有方面。
附录部分将规范影视行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全文列出,以专业律师的服务为读者圆满地解决了实践过程中找法的难题。
作者简介刘宁律师
公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84年毕业于中罔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闻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毕业。1984年开始律师执业。主要从事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大型企业提供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和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为众多圈内影响较大的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现为中华全同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困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同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
编辑推荐我国影视行业的产业化才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市场化程度不高、投资环境不完善、产业政策滞后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与不足之处,严重影响了我国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本书结合我国影视产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影视产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操作方式,具有:填补空白,开创性;内容专业,权威性;切合实际,实用性;体例统一,规范性;种类齐全,全面性的特点,对规范我国影视行业运行机制、推动我国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强大的积极作用。
目录
前言……………………………………………………………………………………1
综述……………………………………………………………………………………1
一、我国影视产业概览……………………………………………………………1
二、我国影视产业法律法规体系简介……………………………………………4
三、影视合同概述…………………………………………………………………6
第一编影视融资、合作类合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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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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