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法英杰司考通系列)

分類: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综合,
品牌: 李金明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码:413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62031991/9787562031994
·条形码:9787562031994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法英杰司考通系列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1.突显讲义。集政法英杰名师多年司考辅导经验的名师讲义,突显各学科的理论重点,通过梳理理论脉络,对理论体系形成公式化的理解,紧扣司考大纲,全面梳理大纲涉及内容,集中高频考点,强调重点,突破难点,解析疑点,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和方向性,帮助学员在较短时间内把握命题思路,建立学习框架,对知识点进行较好的归纳总结,夯实理论基础。
2.浓缩考点。我们将历年真题做了深刻的剖析,浓缩教材,解析重点,解惑难点,探讨疑点,助考生全面掌握命题趋势及司考真谛,又快又好地达到复习效果。
3.名师精练。集各位司法考试辅导名师之历年经验,精简各门学科,减轻复习负担;通过对真题和习题的逐一评析,让考生体味司考之特点,准确把握命题的风格、题型以及各个学科所占比例,巧妙破解陷阱;全面掌握解题技巧、剖析出题目的,从而加强应试能力。
4.易混易错。将历年考题进行分析,对容易出现混淆、易错的试题择编出来,适用于中期复习;抓住命题规律和出题要点,避免应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5.历年真题、重点法条、司法解释通讲。旨在破译命题规律,透析2008年司考命题方向,司法考试唯有年年有新意,才能考倒人,也才能真正地选拔出精英。
我们相信,《刑法》能够为您提供准确且权威的信息,帮助您解密司法考试命题思路,为您复习司法考试“画龙点睛”。在《刑法》即将付梓之际,政法英杰全体教师祝愿各位考生2008年都能心想事成,鸿运当头,金榜题名!
目录
序言(1)
上篇讲义(1)
下篇考点精讲(22)
第一章刑法论(22)
第二章犯罪概说(41)
第三章犯罪构成(43)
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83)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形态(98)
第六章共同犯罪(113)
第七章罪数(131)
第八章刑罚(140)
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79)
第十章侵犯财产罪(215)
第十一章贪污贿赂罪(261)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87)
第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06)
第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54)
第十五章渎职罪(397)
第十六章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405)
附录(410)
……[看更多目录]
序言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驾驭司法考试,北京政法英杰培训中心特编著此套名师过关辅导用书。
本套丛书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常英教授主编,由政法英杰一线授课名师亲自编写,集名师讲义、考点精讲、历年真题、易混易错、重点法条、经典习题于一体,囊括历年司法考试的考点、重点和难点,以“讲、评、练”的形式集中展现,既将高频考点逐一作出梳理,又对新增法规进行详细解读,既有利于考生扎实掌握基础理论,又可强化实战经验,从而迅速提高其得分能力。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1.突显讲义。集政法英杰名师多年司考辅导经验的名师讲义,突显各学科的理论重点,通过梳理理论脉络,对理论体系形成公式化的理解,紧扣司考大纲,全面梳理大纲涉及内容,集中高频考点,强调重点,突破难点,解析疑点,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和方向性,帮助学员在较短时间内把握命题思路,建立学习框架,对知识点进行较好的归纳总结,夯实理论基础。
2.浓缩考点。我们将历年真题做了深刻的剖析,浓缩教材,解析重点,解惑难点,探讨疑点,助考生全面掌握命题趋势及司考真谛,又快又好地达到复习效果。
3.名师精练。集各位司法考试辅导名师之历年经验,精简各门学科,减轻复习负担;通过对真题和习题的逐一评析,让考生体味司考之特点,准确把握命题的风格、题型以及各个学科所占比例,巧妙破解陷阱;全面掌握解题技巧、剖析出题目的,从而加强应试能力。
4.易混易错。将历年考题进行分析,对容易出现混淆、易错的试题择编出来,适用于中期复习;抓住命题规律和出题要点,避免应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5.历年真题、重点法条、司法解释通讲。旨在破译命题规律,透析2008年司考命题方向,司法考试唯有年年有新意,才能考倒人,也才能真正地选拔出精英。
我们相信,本书能够为您提供准确且权威的信息,帮助您解密司法考试命题思路,为您复习司法考试“画龙点睛”。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政法英杰全体教师祝愿各位考生2008年都能心想事成,鸿运当头,金榜题名!
本册由常英、吴鹏、李金明、王朝勇、李奋飞、明辉、刘道远、袁家德、范世乾、苏文卿撰写。
文摘(一)直接故意
1.认识因素。
(1)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做什么,行为是在其意识支配下进行的。如果对自己行为的内容没有认识,不是犯罪故意。例如,梦游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由于梦游者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所以不是犯罪故意。
(2)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对社会有害的,具有社会危害性。
问题一:是否要求有违法性认识?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是有害的,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可能构成犯罪故意,而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的,即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如果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才构成犯罪故意,与《刑法》第14条第l款的规定不相符合。此外,还会造成“法盲”无罪、不知法有理、懂法越多越不利的恶果。知法、懂法是公民的义务,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时,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免责。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危害性时,不成立犯罪故意。主要有两类情况:一是由于不知道法律的存在而不能认识行为的危害性。例如,某种行为以前不被法律禁止,人们也不认为该行为是危害行为,但是,国家后来出于行政管理或者保护环境等需要,通过法律禁止实施该行为。如果行为人由于某种客观原因,确实不知该法律的存在,不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也就不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具备故意的认识因素,不成立犯罪故意。这在表面上看来是因为不知行为的违法性而不成立故意,实际上是因为不知行为的危害性而不成立犯罪故意。二是由于误解法律而不能认识行为的危害性。即行为人虽然知道某种法律的存在,但对有关内容存在误解,而且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时(尤其是在经济领域部分、在行为同时存在利弊的场合),因为信赖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解释或者依赖低层次的法规,而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因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也不能成立故意犯罪。例如,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作了错误解释,而且该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根据该解释实施了某种并没有被该解释视为犯罪的行为时,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因而也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即使法律的真义是禁止该行为,或者后来效力更高的有权解释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责任。
……[看更多书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