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合同法案例教程(高等法律院校民商法案例系列教程)
分類: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大学,法律专业,
品牌: 张秀全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页码:403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802194482/9787802194489
·条形码:9787802194489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高等法律院校民商法案例系列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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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新编合同法案例教程》以核心教材——法律出版社“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最新版本为依据,以该教材章节为序,以其核心知识点为关键词“检索”案例,从理论的重要性和实务上的多发性来合理配置和协调章节中案例的安排。编写体例上力求创新,继“案情介绍”之后,用“处理结果”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实际判决结果或者参考判决结果,由“争议焦点”引出案例集中反映的法律争议点,经“法理分析”层层解剖相关的争议点,以“争鸣”对处理结果与法理分析不同之处作学理上的探讨。
作者简介总主编:赵万一1963年4月生,山东巨野人。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民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曾被评为四川省“做出有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四川省高校“十佳青年教师”。研究专业为民商法基本理论和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专著有:《证券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竞争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民法的伦理分析》。主编了司法部统编教材、21世纪法学教材中的《商法学》、《证券法学》、《民法学》等20余部教材。先后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等杂志发表论文50余篇。
李智,女,重庆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现为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司法、信托法、传统民法、知识产权法等。有专著2部出版。担任《新编商法案例教程》等书的副主编。先后在《当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
张秀全,河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现为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二系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曾承担国家社科项目2项、省部级社科和立法研究项目8项。主编或参编民商法学著作8部。曾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案例1 陈某诉钟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案例2 张琼与代成等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案例3 吴敏军诉修水良友宾馆保管合同纠纷案
第三节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案例4 上诉人赵芝彪与被上诉人庄升鹏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四节 主合同与从合同
案例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五节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案例6 吕小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宦俊良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六节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案例7 陈悦诉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彩票、奖券纠纷案
第七节 本约与预约
案例8 泉州花卉城有限公司诉王建建土地租赁合同案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要约
案例9 大行车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自行车协会等展览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承诺
案例10 穆某诉某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纠纷案
第三节 竞争缔约
案例11 王生宝诉安徽省金桥拍卖公司当涂办事处
案例12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诉九江市林科所等招标投标纠纷案
第四节 要约与承诺程序的变异
案例13 马永与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五节 附合缔约
案例14 戴元龙与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案例15 北京晨光汇龙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法国泰雷兹通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
案例16 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慈明抵押、返还房契纠纷上诉案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
案例17 凌赣珍与会昌县骏力矿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合同的无效
案例18 林斯新与琼海市海发工贸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1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江湾支公司与卢联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三节 合同的撤销
案例20 青岛宏海船务有限公司诉日照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21 迟立祥诉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隐瞒真实情况签订买卖合同构成欺诈案
第四节 合同效力的补正
案例22 李旦後与袁达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23 温仕宪与王海平等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案例24 山东盛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刘作波供暖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案例25 余禹明诉靖安县求名石英晶体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26 上诉人罗学恒与被上诉人丁洪珍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27 吴家勇与上海盛奥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债权人代位权
案例28 农业银行哈尔滨汇金支行诉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代位权纠纷案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
案例29 吴桂强与廖万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上诉案
案例30 林永文与李新海等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案
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 保证
案例31 宜昌市九鼎担保有限公司诉付章成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32 玛县工行诉利宝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例33 许某诉张某、嘉成园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定金
案例34 戴雪飞诉苏州华新国际公司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定金纠纷案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案例35 卢水平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电信合同案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案例36 慈溪市新亚公司诉宁波东沅公司买卖合同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例37 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诉陈清贤债权转让案
第十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
案例38 付英等诉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
案例39 彭成毅与陆建衡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十一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抵销
案情40 何金沙与覃发喜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提存
案例41 褚言正与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
第十二章 违约与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与违约责任概述
案例42 泉州华侨大厦与上海锐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43 严发壮与昌江六龙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
案例44 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三节 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45 苏州职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吴国强、吴海明运输合同纠纷案
第四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案例46 贺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五节 违约金
案例47 海口晚报社与浙江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十三章 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解释
案例48 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第二节 免责条款的解释
案例49 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十四 章买卖合同
案例50 佛山市顺德区永胜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普电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51 中山市佳宏塑胶包装有限公司等与何叶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52 黑龙江省恒事迭彩钢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佳木斯晨星药业有限公司中标中断赔偿案
第十五章 赠与合同
案例53 曾志诚、陈玉书诉曾莉撤销赠与合同案
案例54 林京诉曾英婚约财产纠纷案
第十六章 借款合同
案例55 李阳诉海南新世界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十七章 租赁合同
案例56 永安旅游汽车租赁公司诉刘辉荣租赁合同案
案例57 钟俊华与蔡平等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十八章 融资租赁合同l
案例58 广西贵港市富安运输公司等与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分行船舶租赁、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59 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惠普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十九章 承揽合同
案例60 上海忠信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凌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61 上海英宁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钟古兰地袜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章 建设工程合同
案例62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向世方等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再审案
第二十一章 运输合同
案例63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黎琼仙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64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与太仓富豪铜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二章 技术合同
案例65 吴琦与北京思路高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66 闫春梅与朱国庆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三章 保管合同
案例67胡小英与谢保生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四章 委托合同
案例68 上海金煜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杉杉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五 章行纪合同
案例69 露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德斯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案
第二十六章 居间合同
案例70 佛山市正建华联房地产经营代理有限公司与李亦娟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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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根本法,捍卫着“私权神圣”,体现了“意思自治”,追究“过错责任”。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确立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引入操作机制。民法以其固有的伦理性而表现出强烈的人文关怀,而商法则以其技术性而凸显出浓烈的逐利情结。
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书斋里的民商法和现实中的民商法存在着很大的脱节,不仅民商事立法滞后于现实社会的需要,理论研究更是无法与现实发展同步。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之一是引进与加强民商法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个对接的桥梁,为校园里的学者和学子们打开一扇深入实务的窗口,也为实务界的律师和法官们开辟一条通往法学理论殿堂的捷径。
近年来,民商事立法活动频繁,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修订之后,《物权法》也在千呼万唤中浮出水面。案例教学无疑也应该紧紧追踪民商事立法的发展。而市面上已有的案例教材大多比较陈旧,难以适应民商事立法的快速更新。有鉴于此,本丛书的编写应运而生。
本套丛书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亲自挂帅、中国政法大学等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编写。专家学者们广泛的查阅、精心的挑选、巧妙的组织、独特的分析,使得本丛书能如愿与读者见面。
本套丛书追踪最新立法、紧扣核心教材、精选真实案件、创新编写体例,实为一套难得的理论性与实务性兼具的案例教材。本套丛书的问世,相信能为我国民商法的案例教学做出应有的贡献。
应其邀,欣然作序。
文摘此学说是近年学者提出的,其最突出的地方是强化对交易相对人保护,符合现代合同法对动产安全的保护。笔者也持这一观点,除了前述理由外,还有:认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完全有效,已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如《德 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经权利人允许,无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的处分,亦 为有效。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或者处分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前项处分亦为有效。在后两种情况下,如果对标的物有数个相互抵触的处分时,则先进行的处分为有效。”《日本民法典》第560、561条也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取得该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于前条情形出卖人不能取得其卖掉的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契约。但是,如果买受人于契约当时,已知该权利不属于出卖人,则不得请求赔偿。《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第2款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效力。”从这些立法例看,合同当事人对财产无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二,此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利益,兼顾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法律既保护静的安全,也保护动的安全(交易安全)。当这两种安全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合同作为交易的基本形式,合同法作为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法,保持合同的效力对于市场经济制度下交易安全至关重要。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归于有效,既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又维护了交易安全,增进社会效益。有效说与合同法第51条并不矛盾。通说认为,《合同法》第51条体现立法者的意图是确立无权处分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本文并不否认,但有效说与《合同法》第51条并不矛盾。因为51条的处分仅指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效力,并根据我国立法采用的债权形式物权变动模式。当事人就债权行为已达成合意,即合同已生效,这种立法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否则,一味将合同解释为效力未定,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或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无效,违背了债权行为有效合意,与分则规定相悖,实为不妥。总之,无权处分行为在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时,应认为合同有效。在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时当然发生权利变动结果。在权利人不予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的,不发生权利变动结果,在处分行为被确认之前,合同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