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遇见爱

分類: 图书,文学(旧类),文学理论,文学评论与研究,小说,
品牌: 保罗·卡恩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238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87886/9787503687884
·条形码:9787503687884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当法律遇见爱》讲述法治是西方文明的核心成果。奉行法律,无往不利,真的吗?其实,在西方传统上,对法律的质疑一直存在。法律的领域之外,另有一片爱的天空。爱,作为一种强大的力量,始终挑战着法律的王道。关于这个话题,莎士比亚的传世名剧《李尔王》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样本,可供我们分析探讨。卡恩教授通过对《李尔王》的深入剖析,有力地论证了这样的观点:法律与爱,不能彼此取代,而是相互依存。 对于《李尔王》中的主要角色,卡恩教授给出了与传统解读颇为不同的诠释。这本小书堪称跨学科研究的典范,为我们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引入法律这个元素,文学研究的视野将大大扩展;而法律研究也不能固步自封,应该包容各种文化主题。
作者简介保罗·卡恩(Paul W.Kahn),耶鲁大学法学院Robert W.Winner“法律与人文”教授,耶鲁国际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卡恩教授研究领域为宪法理论、国际法及法哲学。在1985年进入耶鲁执掌教鞭之前,他曾担任联邦最高法院怀特大法官(Justice White)的法律助理,深获器重。
编辑推荐《当法律遇见爱》:生命中,不能没有爱。
生活中,迟早要与法律打交道。
爱与法律相遇,会发生怎样的故事?
文学史上最伟大的杰作之一、已流芳四百年的《李尔王》,满载莎士比亚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耶鲁法学院教授Paul Kahn为您解读其中的密码。
目录
导论 爱与法律
第一章 以爱为名的审判
第二章 当爱遭遇放逐
第三章 统治者和臣民的政治心理
第四章 人类,只是“渺小的生灵”
第五章 疯狂的审判
第六章 葛洛斯忒家族的小插曲
第七章 男欢女爱岂是罪
第八章 死亡
尾声 《李尔王》与法律研究
……[看更多目录]
序言莎士比亚的经典剧作《李尔王》围绕着这样一个主题展开:法律对爱的摧残,以及爱对法律的颠覆。传统上,对于这部戏剧的解读,往往侧重于李尔王人物性格的心理剖析,而相对忽视了这个人物的政治色彩。当代的研究者和评论者则更加注重从政治角度解读《李尔王》,强调这部戏剧与伊丽莎白时代整个政治大背景之间的关系。不论是从心理方面人手,还是从政治角度解读,两种方式都没有切中要害,因为《李尔王》所关注的是“政治心理”(political psychology)。这部戏剧所要探讨的是:政治秩序这种强大的外在压力,会对个人行为提出怎样的要求?对个人内心造成怎样的影响?不论在现代民主政体下,还是在伊丽莎白时代的君主政体下,这个问题都具有普遍意义。
在西方文化传统里,法治是最高的政治理想,与此同时,人们也在憧憬着一片法律触及不到的领地。在这个虚幻的国度里,爱是一切行为的衡量标准。正如格兰特·吉尔莫(Grant Gilmore)在一篇关于美国法律发展史的文章篇末所言:
法律可以反映出(但是绝对不能完全决定)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社会愈是健康,法律将愈简约。在天堂里,法律并没有位置……社会愈混乱,法律也会愈繁复严苛。在地狱里,只剩下无所不在的法律和正当程序(due process),别无他物。
吉尔莫在此所说的并不是宪法理论上的正当程序,他所指的是多年来在西方得到广泛承认和接受的那些法律形态。
人们在幻想中构建出了法律之外的爱之天堂,同时又把法治视为人类理性对抗混沌自然状态的胜利。吉尔莫关于天堂和地狱的分野,此时,在不经意间颠倒了过来。我们相信,如果没有法律,这个世界将成为人间地狱。由此可知,我们的观念中,以法律的完善与否来评判政治,而又以爱为标准来衡量法律。
法律既代表进步又隐藏悲剧这一双重内涵,正好契合了犹太教和基督教两种截然不同的法治传统。犹太人是法律的民族,而基督徒倡导博爱。我的这种说法,并非针对基督徒与犹太人的断言,也不是关于这两大宗教传统整个信仰体系的一种不留余地的评价,因为两者的博大精深足以包含彼此的一些重要观念。然而,从广义上讲,这两种传统对于法律的态度截然不同。也许,“犹太一基督教传统”这个说法的出现,正是因为我们同时接纳了这两种不同的态度。当我们从对法治(以及我们那种毫无保留拥护法治的态度)的歌功颂德中冷静下来的时候,就不免产生怀疑和失望,因为法律所反映的无非是社会道德的沦丧。我们把自己置身于法律之下,又无时不想超越法律的羁绊。
也许美国人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的人都更有法律的观念。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身份,并非只代表族群的归属,而是象征着一种对以宪法为基础构建而成的法律秩序的共同信仰。对于我们来说,法律、革命和人民主权的观念相互关联。我们相信法治就是全体人民的统治,通过法律我们实现着人民主权的原初理想。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律、革命、人民,这更像是我们合众国的缔造者编织的一个法治神话。
这个神话来源于一个更加久远、积淀深厚的文化传统:犹太人的法律观念。在犹太人的法律传统中,法律来自上帝的启示,遵从法律在俗世生活中不可或缺。法律塑造了各个人类社群,并在其中世代相传。这个神话在现代有了不同的体现,人民主权取代了王权,而革命代替了神启。不过,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对于一个社群而言,无非是维护主权阶层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既有优势,为其行为提供正当性的托词和依据。不论是跟神启还是跟革命相联系,在人类社群的历史发展中,法律相伴左右。
……
关于文本的注释 《李尔王》这部戏剧的标准文本,因为早期几个不同版本之间差异过大,一直存在争议。迈克尔,沃伦(Michael Warren)认为“1608年四开本《李尔王》中有283行文字在1623年对开本中找不到;而1623年版本中有大概100行文字是前一版本中没有的。”这些版本之间的差异使人们对戏剧文字、用语、说话者甚至整个场景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我显然不可能解决这些争议,那是历史学家的事情。我所参照的是由肯尼思,缪尔(Kenneth Muir)编辑、于1972年首次刊印的阿登版(Arden edition)《李尔王》。版本间的差异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对这部戏剧的解读?带着这个疑问,我对这些文本之争审视了一番。大体上看,绝大多数争议之处对我的解读都没什么影响。就算是某些地方确实含混不清,但我的想法和观点总能够在阿登版中找到有力的证据。至于那些存在较大争议的章节,我在注释中做出了说明。
文摘第一章 以爱为名的审判
金口玉言
铿德接下来对李尔王所说的话,与考黛莲在审判中关予自己对父亲之爱的描述不谋而合:
李尔吾王,
我一向敬重的我们的国王,
我爱你如吾父,奉你如吾主,
在祷告中我为伟大的恩主你祈福。(第一幕第一场,138-41)
考黛莲刚刚形容过自己与父亲的关系:“服从您,爱您,最重要的是敬重您。”服从、爱和敬重,是她和铿德对李尔王同样的承诺,只是一个以女儿的身份,一个以臣下的身份。其实君臣之间,与父子相若。这样的关系,既合天理,更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与强化。当然,正如子女有孝逆,臣下也分忠奸。李尔王连自己的子女都看走了眼,难辨臣下忠奸也没什么好奇怪的。
铿德和考黛莲都爱着李尔王,但是他们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女儿对父亲的爱不同于臣子对国王的爱。事实上,前者是一种私人的爱,展示在公众面前有所不便;而后者则可以完全公开。铿德是《李尔王》中唯一只有公共身份的人物。他没有个人家庭事务的牵绊。后来,他隐姓埋名时,一如既往地为李尔王尽忠。尽管被李尔王驱出了王国,他仍冒死乔装,只为留在国王身边:“我的生命属于王上;为了王上我义无反顾,哪怕深入龙潭虎穴”(154-55)。
铿德堪称人臣典范。他把自己的爱无条件地献给了李尔王,绝无二心。戏剧接近尾声,李尔王去世那一幕,铿德表示也要一同归西,好像自己是为了追随李尔王而生的。铿德这个人物,以及在剧中他与考黛莲的同时出现,仿佛暗示了这样一个观点:在公共领域里,爱是可能存在的。这样看来,李尔王试图将爱带入公共秩序中的努力,也不是完全没有成功的可能。事实上,戏剧的结尾,我们看到父爱在维持政局稳定方面发挥了关键的作用。不过,那些法律手段,从开始审判到作出判决,都无法发现、创造和维持爱。
如果不只是盯着李尔王和考黛莲这对父女,我们会发现,其实法律与爱也不是绝对不可调和,两者在一定条件之下还是有可能共存的。铿德完全为了忠于李尔王而生,他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这样的目的:对国王无保留的爱。如果所有的臣下都像铿德一般,王国将太平无事。但是,这种局面注定不会长久,铿德也只是个特例。铿德没有自己的家庭。如果他有,那么对李尔王的忠心不可能这么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