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与论述题(万国学校授课精华)
分類: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综合,
品牌: 淳于闻
基本信息·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页码:230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802474329
·条形码:9787802474321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万国学校授课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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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理论法学与论述题》由司法考试培训名校万国学校的名师讲义的内容提炼而成。体例上先以表格形式对司法考试涉及的知识点进行归纳,再用真题例证和巩固所学的知识点。《理论法学与论述题》内容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和论述题。《理论法学与论述题》为参加司法考试人员的必备参考书。
编辑推荐《理论法学与论述题》知识要点,全部囊括;疑难问题,阐述透彻;易混淆点,辨析明白。
目录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二节 法的渊源
第三节 法的要素
第四节 法的概念
第五节 法的效力
第六节 法律关系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八节 法的价值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第二节 法的实施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发展
第三节 法的传统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第五节 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政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制史
第五章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宪法学
第七章 宪法概述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八章 公民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九章 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国家结构
第三节 国家机构
第四节 选举制度
第五节 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节 人民政府
第七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八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第九节 国家主席
第十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论述解答精要
第一节 解题思路
第二节 考点分析
第三节 其他问题
……[看更多目录]
序言战斗的目的是胜利,不是疯狂杀戮;考试的目的是通过,不是重在参与!考场如战场,司法考试就是一场战斗!所以,在我们复习的时候,一切与完成战斗任务,获取最后胜利无关的努力都是无意义的!
前方有600个标靶,我们的任务是击中360个以上,那么,在固定靶与移动靶同样计数的情况下,是先打、多打固定靶?还是把更多的努力消耗在打难度系数更大的移动靶上呢?司法考试共计四卷,每卷无论考查科目都是150分。但凡对这些科目有所接触的考友都应该知道,其中的一些科目是纯粹的记忆性科目,只要知识点能够记住,就一定能够得分(卷一诸科即为典型),而有些科目则必须深度理解,才有答对的可能(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三大实体法即为代表)。每年都有屡战屡败的考友再走麦城,那么,让我们真诚地问一句:每年您的卷一都拿了多少分?
考试就是考试,千万不要把考试当成别的什么东西,比如说学术研究、技能训练等等。考试的目的,或者说直接目的,一定是通过考试!这就决定了我们的行动必须是“有意义”,而不是或者说不能仅仅是“有意思”——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的内容比较有意思,但是想做对拿分很难;合同的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细致区分有意思,但是要做对得分同样不易;“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意思吗?没什么意思,但是只要记住,就能得分。
司法考试复习有很多误区.但是对于卷一科目的轻视是最致命的一个!本卷基础法学(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部分所讲的这些内容,距离绝大多数考友的日常生活很远,但是,即使不算卷四论述解答部分,年均54.4分的分值却极有可能改变我们的命运。当然,想把这些分数全部收下也很难,但根据历年真题所展示出的考查难度,经过一段时间有针对性的努力,70%-80%的得分率是完全可能实现的。
总之,勤翻翻,多看看。卷一诸科的知识点普遍较为琐细,集中突击的效果并不理想,多用些功余课后的散碎时间“勤翻、多看,记忆、重复”,一定会有一个满意的成绩,因为这都是些实实在在的付出即有回报的科目!
最后,还有一点说明,作为应试丛书,本书的章节编排相较我们在法学院校通常所使用的教材有了一定的调整,其中的一些内容也相应地做了增删变动。
另外,传统教科书采用的都是成片分布的文字格局,从使用者的角度看,这就使得文字阅读成了一项极为“艰苦的”工作。结合多年的教学辅导经验,我发现表格形式的讲义,其文字的条理往往会更清晰一些,而考友们的阅读效果通常也会更好一些!
文摘插图:
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答案]B
[简要解析]因为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所以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B正确。
[真题例示]06-51.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致江某死亡。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汗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汙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D.范某与汗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 [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