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随着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有条规定“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至此,有关于当前部委希望逐渐叫停虚拟交易的社会声音接连不断。笔者作为一名业内人士,一直在关注虚拟交易在国内的发展走向,故在此一并探讨,究竟国家希望叫停虚拟交易市场还是监管它?
2007年2月15日由文化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部委规定中规定的“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这一条,究竟是什么意思?想要弄清这条意义,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什么叫“倒卖”。比如黄牛倒卖演唱会门票一样的道理。“倒卖”就是低价买进后高价卖出,搅乱社会正常商业秩序的意思。放在虚拟货币上也是一样的道理,“倒卖”虚拟货币,就是比市值低很多的价格买入虚拟货币之后,作为商业行为再进行高价卖出。换句话说,十四部委的文件并没有禁止低于官方价格的良性购买行为,再换句话说,十四部委是第一个官方出台相关细则明确承认有虚拟货币交易这一行为的通知文件。只不过,十四部委严禁炒作虚拟货币这一概念。
接着,2008年10月30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批复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批复在十四部委通知的基础上,官方承认了虚拟交易的合法地位,若属于违法行为,那是否今后所上交税费也应当从国库中予以充公?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颁布,其中除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外,《通知》还首次明确规定,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不属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以防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产生冲击;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出售方用户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从而有利于打击“盗号”等现象。换句话说,“通知”仅限制了出售方需要进行实名绑定,而非购买方,可以这么理解,“通知”限制未成年人出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而有效防止了未成年人沉迷网游盈利,荒废学业。
另外,此通知一出,把倒卖虚拟货币这一行为间接阻止了(通知规定:(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这点上,其思路完全符合十四部委的通知精神。
由此看来,相关部门从承认有“虚拟交易”,到虚拟交易征税,再到细化规范未成年人不得进行交易出售行为,国家对虚拟交易市场的态度其实是逐渐明朗化的,换而言之,笔者认为国家并非想禁止其行业的发展,而是更多的国际化思路加以完善它,规范它,用以达到维护7000万玩家的利益和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终极目的。(责编: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