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州送阿拉斯加雪橇犬到北京训练,然而狗却莫名死亡,主人刘女士将委托的训练师苏某告上法院索赔损失6万余元。记者近日获悉,朝阳法院认可了双方经过网络聊天方式达成了寄养动物的合同,由于管理人苏某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合理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苏先生赔偿刘女士13900元。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认定通过QQ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家住广州的刘女士在起诉中称,2008年8月2日,其花2.4万元购买了两只阿拉斯加雪橇犬幼犬,通过QQ上一个关于犬驯养的群认识了苏某,得知苏某在北京通州有一个犬舍,专门提供宠物犬的寄养、训练,并带犬参加比赛。经过两人网上协商,决定由苏某对其中一只雪橇犬进行训练,刘女士每月支付管理费3500元。
2009年3月24日,刘女士通过空运将雪橇犬运到北京,苏某委托的张先生将犬领走。这之后二人每天在网上通报雪橇犬的情况。2009年4月11日,苏某突然说雪橇犬死在笼子里。由于刘女士无法到北京,雪橇犬由苏某主持在宠物医院进行解剖并最后火化。此后,由于刘女士与苏某就雪橇犬死亡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苏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总计61380元。
审理中,刘女士提交了汇入苏某账户的4500元电子银行记录、QQ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而苏某本人未出庭,其代理人表示苏某并不认识刘女士,没有与其聊过天,更没有为其保管狗,所以不同意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苏先生对刘女士所述事实均不予承认,但作为相隔几千公里的两个人,原告可以知悉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户,还向其付款,同时聊天记录反映的事实也与其他证据相互联系,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由苏某负担。由于苏某不提供任何证据,不能证明其收到原告的款项有其他根据,故法院认定刘女士与苏某经网络聊天协商,确立了刘女士的雪橇犬交苏某管理、培训以便参加比赛的协议。但在苏某管理期间雪橇犬死亡。由于苏某不能证明其尽到合理义务,推定属于其保管不善,因此应当对刘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苏某赔偿刘女士12000元,并返还未发生的保管费1900元。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