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载,清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省置巡抚,总揽军政; 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使 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 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 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 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省。督抚治所除江苏外,皆在省 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 废巡抚;非总督驻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国大事,只 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至此,行省制臻 于健全。辛亥革命后仍沿袭,只将督抚更名为督军、督 办、省长而已。清行省以下机构大都承明制,但其长官 称知府、知县。后因省区太大,政务日繁,又在行省与 府、直隶州厅之间置道,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称道 台,设四品道员 1人。辛亥革命后废府存县,道台演变 成省府派驻各地区之行政专员公署。 因此,知县≠县长,知府≠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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