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所在的机构名称不同,自唐朝起叫御史台,系独立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外,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
其主要职责:
第一,推按狱讼。包括推问皇帝下达的案件,审理普通百姓的案件,参与三司推事等。
第二,弹劾犯罪。对违法犯罪的官员进行纠举,弹劾其罪,请求司法机关审判。
第三,巡察内外。一是分察六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使之合法而有效率;而是巡察州县,以六条为察事内容。遇有非法行为,便予以纠查。
第四,监督决囚。如发现司法机关违法及犯人有冤者,予以纠举平冤。
第五,监察录囚。唐代御史的任免权由御史台长官或皇帝行使,不归管理一般官员的吏部掌管。御史的弹劾行为,不必经御史台长官的审准就可以向皇帝直接提出。御史台还可以设置监狱来拘禁和讯问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