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被军校在入学阶段淘汰的新生可提改录申请;而在军校学习期间,因学习或身体原因不符合培养要求的学员也将按退伍或复员安置。25日,人事部公共信息网公布了由教育部、人事部等9部门颁发的《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
据了解,大多数军校淘汰新生的时间是在9月1日以后,被淘汰的新生往往要再读一年
高三才能上大学。新《办法》规定,在入学阶段被淘汰的新生,属于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新学员政审或身体符合普通高校录取条件的,本人可向入学所在地省级高招办提出改录申请,由省级高招办改录。
新《办法》还规定,地方在职人员考入军校的研究生与原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办法》规定,入学阶段淘汰的新生,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新学员政审或身体符合普通高校录取条件的,本人可向入学所在地省级高招办提出改录申请,由省级高招办商所属高校改录;军校应届毕业生考入的研究生可视情分配到部队工作;地方在职人员考入军校的研究生与原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习或身体原因不符合军校培养要求的学员,服役期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安置,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复员安置;接收入伍在军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地方考入的研究生学员,可根据个人意愿,依其专长调整做其他工作。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划分了安置过程中军地相关部门职责,明确要求有关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切实完成淘汰学员移交安置任务。
我军院校实施新的优等生评选制度和对不合格学员淘汰办法
本报北京10月15日讯郑甘报道: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在军队院校学员中评选优等生工作的意见》,近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适应我军现代化建设需要,完善军队干部培训制度,激励广大军校学员努力学习,造就大批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的重要举措。
《意见》在认真总结我军院校自1985年以来实行优等生评选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按照新型军事人才培训特点和规律,对在我军院校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层次应届毕业生中开展优等生评选的条件、数量、办法及奖励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军院校人才培养将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竞争机制。
《意见》规定,评选优等生必须突出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军人修养等条件。被评为优等生的学员必须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积极拥护党的路线,志愿献身国防事业。大学本科、专科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课程成绩必须85%以上为优秀,其他为良好,在全军、大军区、国家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有关课程统考或各种专业竞赛中获得的奖励,以及在校立功受奖情况作为评选参考条件;中专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课程成绩应均为优秀,如考试课程有1至2门为良好,但荣获过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院校以上单位评为各种标兵模范,亦可视情评选。
《意见》规定,优等生评选工作由各院校政治部负责,干部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同层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被评为优等生学员可获得由总部统一制作的证书,大学本科毕业生可在总部规定的职务、军衔和工资档次的基础上高定一级军衔和一个工资档次,大学专科毕业生可高定一级军衔,中专毕业生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分配到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工作的优等生,同时可享受边远艰苦地区所有待遇。
本报北京10月15日讯王鹏、钱高祥报道: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颁发了《军队院校学员淘汰实施办法》。这是我军根据国家、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不合格军校学员实行淘汰的法规性文件,是提高军校学员培养质量,加强我军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完善我军干部培训体制,向部队输送合格军事人才,总参、总政根据军队院校在对各类学员进行筛选淘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制定了《军队院校学员淘汰实施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军队院校的干部学员、士兵学员、青年学生学员、研究生学员和军队接收并在军队院校培训的地方普通高校毕业学员,在“政治思想、学习成绩、作风纪律、身心素质等方面不合格、不符合军队院校培养要求的,要实行全程淘汰”,并制定了具体的淘汰标准。
根据《兵役法》等有关规定,《办法》进一步理顺了不同类型学员淘汰后的安置渠道,规范了学员的淘汰程序和院校各部门的职责。《办法》还特别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和全军院校,要坚持对军队建设负责与对学员本人负责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淘汰对象的思想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并积极与地方政府协商取得支持。部队要协助院校做好学员的淘汰工作,不得拒收被淘汰学员。省军区系统应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院校,做好淘汰学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军队院校学员的培养质量,为军队现代化建设源源不断地输送品学兼优的合格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