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家食药局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包括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的,以共犯论处。(5月26日《中新网》)
在5月26日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名人代言会不会成为共犯?相关责任人表示可能构成犯罪。这显然是受了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影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造成损害的,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众网站纷纷以“名人若明知是假药而代言构成犯罪”为题做了报道,我觉得网站想像力总有些局限,依照该规定,明知是假药还要播放广告,那么投放广告的媒体就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其相关直接责任人应该受到刑事追究,那么电视台台长会因为假药广告,受到刑事追究吗?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像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那些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在各种媒体上为它提供广告的宣传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其实,中国的媒体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信用,做假药广告就是在透支国家信用,其恶劣程度远高于明星出卖良心,这才是百姓痛恨的根源所在。
但事实表明,很多媒体就是“明知”假药还在播放广告,却从来没有受到过刑事追究。以最近被认定为假药的“协和降糖胶囊”为例,去年北京药监执法人员发现内蒙古电视台有虚假广告宣传,且数据库里没有登记,最终化验发现,这个“神奇中成药”是假药。其实之前数年,这个假药就先后被《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曝光,结果是改头换面变身为“协和降糖宁”、“消和胶囊”等等,继续销售。从历次曝光来看,记者只是登录政府网站,便知道该药真伪。那些播放假药广告的媒体,难道会不“明知”它没有合法批准手续吗?
问题的关键是司法部门敢不敢执法保障人民健康权益,敢不敢触动部门利益,敢不敢亮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