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于公布账目,游泳中心并不认为是应于芬之请,也不认为这是法律要求的。
游泳中心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邓群律师说:“第一,法律并没有说公民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向社会公布账目,因此于芬要求游泳中心向社会公开财务账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于芬对游泳中心的财务帐提出质疑,可以依法向监察部门或上级部门反映,请求对相关账目审计,由审计部门作出认定。其次,我国法律规定,未经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财务账目。即便是司法部门查处违法犯罪,也不得向社会公开涉及到的财务账目。所以,于芬的要求属于不合理要求。”
他还说,针对于芬举报周继红贪污犯罪的问题,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已经做了相关调查,并向于芬本人出示了相关的财务单据,做出了相应的解释,于芬已经了解到了有关财务情况以及奖金发放标准;如果还有异议,可以继续向上级反映,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向社会公开账目,并不能解决于芬所举报的问题。因为财务账目问题只能由具有法律资质的部门作出认定,其他人无权作出决定,因此向社会公布财务账目是没有实际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