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院委托 吉勇签名鉴定只是参考
游泳中心在上周的发布会上表示,他们已通过清华大学的相关部门配合对代领者吉勇的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并确认了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的签名。此外,之前于芬也表示有吉勇的书面证明。
对此法律专家表示,做笔迹的司法鉴定只有进入司法程序,相关部门得到了法院授权委托且原告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这个鉴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像游泳中心或于芬这样单方面进行的鉴定,在法庭上只具有参考价值,不能作为最终的证据。
没有于芬签字 游泳中心就该先给钱
在“奖金门”事件中,游泳中心不断向媒体提供各种证据,以证明奖金已交给了于芬本人,但从法律角度看,游泳中心的证据缺乏足够说服力。
法律专家表示,代领者的书面证明只能说明他们从中心领出了这笔钱,而无法证明这钱已交给了于芬本人。专家说:“如果游泳中心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于芬本人收到了钱,那么在法庭判决上,游泳中心将非常被动。”专家所说的直接证据就是有于芬签字的奖金清单,专家说:“只有签名才能证明于芬本人已拿到了钱,在法庭上是最具有说服力的。”
如果游泳中心无法证明于芬本人收到了奖金,于芬本人可以选择两种追款方式:一种是向游泳中心索要奖金;另一种则是向代领者索要奖金。不过一般人都会选择第一种方式,因为向机关单位要钱的难度显然要小于向个人要钱。专家说:“如果于芬向游泳中心索要这笔奖金的话,根据规定,游泳中心应先向于芬本人支付这笔奖金,再向代领者追查这笔钱的去向。”
法律专家认为,此事因年代久远,且情况复杂,如果当年代领者领走的是现金的话,游泳中心的举证将会非常困难。如果领走的是存有奖金的银行卡或存折,举证则相对容易很多。
没有于芬委托 中心找人代领不合规定
在记者采访于芬的过程中,于芬始终表示,在没有得到自己委托和许可的情况下,游泳中心擅自找人帮自己代领奖金是不合规定的。对此,法律专家也持相同意见。
专家说:“根据财务规定,奖金必须由本人自己领取,如果本人因故不领或无法领取,应该由其直系亲属代领。此外的其他人代领必须要有当事人的委托书,财务部门才能让外人帮其代领奖金。委托人帮助代领的过程中,必须将奖金分配明细和奖金清单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核对无误后,并在清单上签字,财务部门应收回签字清单并存档,这才是符合规定的。而在没有收到当事人的委托书的情况下,财务部门是无权将钱交由第三方转交给当事人的。”由此来看,在奖金代领的问题上,游泳中心也是违规操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