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在淘宝网、杭州市网络安全研究所的倡导下,我们相约在美丽的杭州,共同研讨电子商务安全策略,作为杭州网监部门刑侦大队负责人,今天借此机会把我们几年来的侦查破案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大家做个汇报,以汲人之长,谋发展之路。
一、侦办网络刑事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以来,分局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基本过渡初现规模的基础上开始着手侦办网上各种量大面广、危害严重,网民反响强烈的刑事犯罪案件。据统计,几年来,我们先后侦破了网上各类刑事案件16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3人,移送起诉57人。其中,网银盗窃案113起、网络诈骗案31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7起、网上非法买卖枪支案6起、其他像网络赌博案4起、网上敲诈案3起、破坏计算机系统案1起。侵财性案件涉案金额达258.6万余元,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有效地打击了网络犯罪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2005年8月24日,分局刑侦大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网监部门配合下成功侦破了“张伟系列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张伟(男22岁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2005年2月至5月在淘宝网上用虚假身份注册了六个用户名,在淘宝网上向浙江、江苏、安徽、河北等11名网民低价兜售传奇卡、传奇世界卡,骗取货款27万余元。侦查中,根据上线IP地址展开调查,几经周折在网上排摸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确认犯罪嫌疑人突破全案。
2006年5月,我市接连发生员工网上银行资金被盗案。影响十分恶劣。对此,市局和分局领导高度重视这一犯罪动向,组成专案组展开侦查。在这一案件侦破中侦查人员成功实施了网上串并,网下排查确认身份,秘密诱捕等传统侦查手段和网上侦查措施紧密结合。在网上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把犯罪嫌疑人在日本、香港、加拿大登陆淘宝网的5个IP地址与境内的2个曾经登录过淘宝网、杭州网的IP地址串并,排出了犯罪嫌疑人真实的IP地址。在企业外派培训人员中排查发现了可疑人员。为了确保抓捕成功,侦查人员采取了诱捕方式,在上海虹桥机场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2007年7月分局刑侦大队立足网上仔细排查,从QQ聊天记录中发现了“充值卡密码错误”的对话,继而一举侦破了一起久攻不克的“祝裕杰网上结伙盗窃案”。抓获涉及黑龙江、广西、江苏、陕西等地6名犯罪嫌疑人,破获挂马销售,然后低价出售充值卡,将货款占为己有的盗窃案17起。二、当前打击网络刑事犯罪存在的难点和瓶颈问题。
几年来,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兄弟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虽然成功侦办了一批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但在工作中也遇到许多困难、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网络案件的基本概念标准的认识理解不统一,造成职责不清。所谓网络案件应为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互联网上的案件。但是,大量到网监部门报案的“网络案件”,其主要违法犯罪事实还是在现实社会当中。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仅仅通过网络上的信息发生联系,而整个犯罪的主要事实均在网下实施。这类案件和传统案件没有实质上的变化,只是登载和获取信息的媒介不同,如同在报纸杂志等媒体获取的信息一样,“网”只是事态信息的来源,案件的侦查工作并不是围绕网络展开。例如,受害人在网上看到购买彩票内幕的信息,就和网站上登的电话和他人联系,并向指定的帐号汇钱,结果被骗。案件的整个过程除了最初获取信息是在网上外,其他联系、汇款均在网下操作。对于主要的犯罪行为在网下进行的案件,应以属地管辖为宜。在办案当中由网监部门配合。2008年年12月浙江省公安厅出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暂行规定》,对网监部门的案件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但长期以来,对网络案件的认识根深蒂固,要扭转还需要一个过程。网监部门管辖受理的案件应为整个作案过程主要通过网络完成,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犯罪案件。
(二)、网络地域管辖上理解、认识有歧异造成现实上责任难以落实。根据2005年4月11日公安部《网监部门信息网络案件管辖暂行规定》,“信息网络案件由违法犯罪地的网监部门管辖。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地包括实施地、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危害地。”其中“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地”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登录信息网络所在地;“行为发生地”是指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通常为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结果危害地”是指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发生地。
实践中“结果危害地”不够明确,是指“受害人所在地”还是“实际财物取得地”。如:犯罪嫌疑人在牡丹江市网吧登陆互联网,盗用杭州一受害人工商银行卡内资金,将该资金划到广州开户的建设银行卡上,其同伙在深圳某自动取款机上将该资金取出。在此案中“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地”明确是牡丹江市,“行为发生地”是工商银行卡服务器所在地北京,那么“结果危害地” 是指“受害人所在地”还是“实际财物取得地”。
由于各地之间对这一问题意见不一,案件受理后面对焦急的受害人、很小的涉案数额、高额的办案成本以及涉及全国各地的复杂环节,案件该由何地侦查办理成了一个烫手“山芋”。实践操作中往往在涉及的公安机关反复移送,难以具体落实,群众不满意。
(三)、从网络案件实际出发,侦察指定管辖与审判管辖应协调统一,提高打击效能。2008年12月18日杭州所辖富阳公安局在富阳、余杭两地抓获三个福建安溪籍诈骗团伙,共抓获16名犯罪嫌疑人。该三个团伙均属相对独立团伙,在公安机关管辖上,杭州市公安局指定富阳公安局管辖。诉讼中富阳检察院和法院提出应分案管辖。该案后经公检法三方会议协调后实现了审判指定管辖,提高了打击效能。类似情况在网络案件上比较常见。实践中侦察指定管辖与审判指定管辖能在办案中一脉相承,将有益于在办案中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效率。
(四)、网络刑事案件证据有其特殊形态,侦查、诉讼、审判各个阶段对证据的认定、取证过程和证据处置还不甚统一。一是涉案数额的认定问题。例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案件中。受害人分布在全国甚至全世界各地,在认定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按照传统案件的认定标准,将受害人一一找来很不现实。因此在对犯罪嫌疑人用于诈骗或盗窃的银行卡,不是每笔账目都能查清的前提下。如能证明属专卡专用,是否可以认定该卡中的入账资金就是诈骗或盗窃金额;另外受害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出庭作证或配合调查的情况下。根据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可否证明有人被骗或被盗,同时在当地网监部门配合下证明该虚拟身份就是其真实的人的前提下,其被骗或被盗的资金,认定为诈骗金额或盗窃金额。二是电子证据如何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电子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种类之一,但作为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做证据使用。电子证据获取存储方面没有相应规范,将电子数据刻入光盘与打印件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或者光盘、打印件共用等问题在实践操作中还不甚统一。三是物证的处置问题。在涉网盗窃和诈骗案件中往往涉及作案时使用的电脑和手机,既是作案工具又是相关物证。在扣押、移送或者发还等实践操作中标准不一。
(五)、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相关司法解释还有待明确。虽然刑法第7次修正案对刑法二百八十五条的“侵入”范围有所扩大,但刑法二百八十六条的“后果严重”一词尚没有具体的界定标准,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是否包括对数据复制窃取,窃取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未造成损害的如何认定不易操作。办理杭州移动分公司数据库中公民个人通话记录被人大量非法复制,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社会危害性极大,但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至使该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但缺乏刑罚处罚性的依据,无从着手,受害群众反响强烈。
此外,对网上侮辱诽谤案件,网名与网名之间的谩骂,其中一方网名与真实身份曾在平面媒体和其他传媒中报道过有关联,是否能认定就是对真实自然人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法律上没有对网名被侮辱诽谤的任何法律界定,越来越多这类案件无法依法查处。三、未来将面临的严峻形势。
目前网监部门遇到的案件类型越来越多,难题也越来越多。类似服务器在国外,嫌疑人在国内实施犯罪的案件大幅增多,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很大,取证难度也很大,证据链中由于服务器无法扣押,如何转换证据、认定证据将是一个新的挑战。我市发生过的黄金网上交易案、裸聊案、赌球案、传播淫秽物品案等都遇到这些问题。
随着网络社会的飞速发展,3G无线网络进一步广泛普遍,管理防范打击的问题、困难会更艰巨,繁重,挑战会更激烈,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也更希望通过交流学习,不断提高和充实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