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5-2-22
关于做好200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建发(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江苏、山东省建工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中央直接管理的总公司(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和我部的有关工作部署,为保持资质年检工作的连续性,同时为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和标准出台的企业资质就位打下了基础,决定今年照常开展建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今年资质年检的范围包括各类、各级建筑业企业,包括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和非独立法人的附营施工单位。
二、年检的要求
1、改进年检的工作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企业资质年检质量和效率。今年采用新的简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见附件5)。年检数据要以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为准。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加强年检数据的审查,必要时,可请同级统计部门协助审查,以防止企业虚报或瞒报数字。
2、严格把关,从严处理。要严格按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标准进行年检,充分发挥资质管理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今年的资质年检工作,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的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进行严格检查,特别对在1999年整顿规范建设市场检查和质量大检查过程中查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进行资质处罚,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证书的吊销证书。
我司将组织有关人员在适当的时候对各省市资质年检的结果进行抽查。
3、继续停止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工作。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我部今年继续停止审批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也不再办理增项资质升级工作。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停止审批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
4、停止审批新开办具有综合承包工程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以及改组、分立的企业除外。
5、年检期间,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提高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尽可能方便企业,不要因为年检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借年检之机向企业收到未经批准的不合理费用或进行不合理的摊派。
三、年检工作分工
今年的资质年检工作仍然按照去年的分工进行,即:
1、中央管理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建筑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由建设部直接负责其资质年检工作(已经由地方负责年检的不作调整),各总公司(集团公司)配合建设部做好其下属企业的年检工作。
2、铁道部所属建筑业企业和军队保留的工程部队(名单见附件2),其资质年检工作仍分别由铁道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并将资质年检结果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已随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下放到地方的原中央各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已与原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脱钩、未进入中央企业或尚未明确隶属关系的建筑业企业,以及未列入附件1名单的中央管理总公司的下属建筑业企业,原则上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年检工作
4、地方所属建筑业企业,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年检。
凡未按照上述分工原则并未经我司同意而擅自进行资质年检工作的,年检结论无效。
四、年检工作进度安排
1、今年的年检时间为3月1日—6月30日。
2、4月15日前,请中央管理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将所属企业填写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附件5)汇总报送建设部。
3、6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建设部报送书面资质年检工作总结,内容包括:①年检基本情况,本辖区内企业总体状况分析,年检工作的成效及改进意见;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汇总表,降级、吊销情况汇总表;③一级企业年检表汇总。
请各单位按进度安排进行资质年检工作,并准时报送上述材料。
五、其他
年检中有任何问题,请与我司建筑业发展处联系。联系人:廖玉平;联系电话:(010)68393327,传真:68393919;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9号建设部建筑管理司,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中央管理的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名单 (略)
附件2:军队保留的工程部队名单(略)
附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汇总表(略)
附件4:建筑业企业资质降级、吊销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5: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