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适用建筑装饰工程定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05-2-22
关于如何适用建筑装饰工程定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明传(1998)23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7)128号《关于建筑装饰工程纠纷案件中应实用何种定额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2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给建设和原轻工业的批复通知(国办通〖1992〗31号)第二条规定:“室内六面涉及装饰工程的定额和标准仍由建设部负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86号通知发布的《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国家轻工业局均不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但该“规定”中确定的建设部职能仍包括“组织拟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而国办发(1998)53号通知发布的《国家轻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国家轻工业局有任何室内装饰工程的管理职能。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建筑装饰工程费用标准的适用时,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定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