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宇)昨天,国家发改委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下称《定价目录》),由2005年的1561种调整为1917种,有565种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具体药品目录可登录国家发改委网站(www.sdpc.gov.cn)查询。
昨天,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定价目录》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退出《定价目录》的,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地区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