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地区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新的用人机制和财政补偿机制,药品价格和患者负担均下降
安徽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32个试点县(市、区)初步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新的用人机制和财政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得以回归。
记者从安徽省财政厅了解到,各试点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1月1日起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初步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全省药品招标限价比国家零售指导价平均下降32.52%,试点县(市、区)公开招标2—4家配送企业,药品价格在省限价的基础上又下降10%左右。1月—3月,32个试点县(市、区)人均门诊药品费、住院药品费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32.72%、29.54%,人均门诊费、住院费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27.13%、10.18%。
从今年1月1日起,安徽在全省32个县(市、区)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为突破口,全面实行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分配、药物及保障制度等综合改革。
此项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改革管理体制,强化公益性。明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二是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乡镇卫生院按农业户籍人口的1‰核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公开选拔、择优聘用,所有人员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三是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绩效考核的分配机制。四是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改变“以药补医”的状况,实行零差率销售。五是推进经费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由县级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收付,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由省财政按1200名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8000元,同时,市、县(市、区)财政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乡镇和村集体经济也可给予适当支持。
目前,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定岗竞聘工作任务基本完成,用人机制初步建立,全员合同管理。32个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有的19815名人员中,定岗13000多人,已分流约3000人。新的用人机制,优化了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专业、学历、技能、年龄结构,加强了基层医疗机构的队伍建设。
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在2009年12月开展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财务核查,固定资产清理登记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等工作,及时取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有的账户,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其全部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收付。
目前,各试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编制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门预算,将绩效工资、维持正常运转所需业务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纳入部门预算,确保人员工资发放及机构正常运转。
医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与设备购置经费全部由财政统筹安排,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新农合筹资标准人均提高到150元,初步测算,上述因素每年可增加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8.2亿元,超过了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
政府投入的加大,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保障水平,促使其公益性质得到回归。
安徽省财政厅厅长陈先森表示,下一步,省财政将结合实施民生工程,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继续安排专项资金4亿多元,支持县级医院、77个乡镇卫生院、40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400个村卫生室建设。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一是以省为单位实行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二是尽快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头补偿办法,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积极研究解决非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