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员工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的是曾用名来与单位签订合同,实际上其1年前已经变更的如今的名字,身份证什么的都换了,请问该员工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成立?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我单位一员工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的是曾用名来与单位签订合同,实际上其1年前已经变更的如今的名字,身份证什么的都换了,请问该员工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成立?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严格说,不合法,应当予以纠正。
曾用名,顾名思义,是过去曾经使用过的名字,现在已经过时,停止使用了,故使用无效。
如果当事人使用,就是过错,过错就应当纠正虽然人是一个人,但,还是应当提供户籍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纠正过来。
如果是其本人签署的名字,则合同效力问题不大。
本人用曾用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劳动合同成立。
但需要提醒该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后的所有权利与义务,都将使用该姓名,与已经更名的现姓名不符,会给他的工作生活带来无穷尽的烦恼。建议重新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