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板设立了香港离岸账户,也就是皮包公司,所有业务操作还是在北京进行(对外也宣称是香港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公司要求全员持股,最少5000RMB,然后以香港公司名义出示股权证书,最近发了条制度:如果员工主动离职,承诺自动放弃在公司的所有股份,请问这是违法行为吗?
今年初,有同事离职,当时老板威胁说,他可以随时撤了香港公司,让员工一分钱也拿不到,这可以作为证据吗?
另外,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非法集资?老板每年都在集资。
到劳动部门举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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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板设立了香港离岸账户,也就是皮包公司,所有业务操作还是在北京进行(对外也宣称是香港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公司要求全员持股,最少5000RMB,然后以香港公司名义出示股权证书,最近发了条制度:如果员工主动离职,承诺自动放弃在公司的所有股份,请问这是违法行为吗?
今年初,有同事离职,当时老板威胁说,他可以随时撤了香港公司,让员工一分钱也拿不到,这可以作为证据吗?
另外,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非法集资?老板每年都在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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