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见,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该债务,只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的,应补足出资,同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虚假出资的,应补足出资,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纳入的股东无责任。
3、整个公司的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