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狼你好:
我是一名教师,2011年3月24日晚我在给学生上课的时候,突然有一名我以前教过的学生(退学已经有半年多了)推开教室门,他手里提着大约一米长,成人手腕粗细的木棍。我赶紧出教室门,想带他到办公室,在其间我夺其手中的木棍,在此过程中他掏出一把水果刀,我脸上多处被划伤,手腕一处划破,脸上缝了十几针,手腕处缝了多针。现在法医鉴定还没有出来。这种情况下我能否既申请工伤赔偿又要求对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呢?
2011-03-10 14:43 补充问题
被伤以后,学校报了警,已经立案。但是加害人逃跑,现在还没抓到,但据学校领导说,派出所知道加害人的下落,但司法鉴定没有作出之前派出所无权抓人,我不知道派出所的说法是否有道理。现在我已出院,住院期间的费用是由学校出的。
你是在上班期间被人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可以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行凶者的做法触犯刑律,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处理。你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行凶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
会做刑事或治安处理,有责任人的情况下,只能找责任人赔偿。不算工伤。
这个认定为工伤时毋容置疑的,你可以通过公安司法机关来解决。
你可以申请认定工伤,这样求偿比较有保障,学校总比你的学生有钱。
如果学校的补偿不足以弥补你的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面部容貌损毁,可以向致害人要求较高的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是工伤保险里没有的。
此事各地规定不同,一般来讲,在天津市不能要双倍赔偿。其他省市有类似判例支持两种赔偿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