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教师,2011年3月24日晚我在给学生上课的时候,突然有一名我以前教过的学生(退学已经有半年多了)推开教室门,他手里提着大约一米长,成人手腕粗细的木棍。我赶紧出教室门,想带他到办公室,在其间我夺其手中的木棍,在此过程中他掏出一把水果刀,我脸上多处被划伤,手腕一处划破,脸上缝了十几针,手腕处缝了多针。现在法医鉴定还没有出来。这种情况下我能否既申请工伤赔偿又要求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呢?
你是在上班期间被人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可以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行凶者的做法触犯刑律,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处理。你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行凶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
不可以,你是在上班时间被原来的学生伤害的,从这一点讲是工伤,但是经过公安部门处理没有?定性为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犯罪嫌疑人是被捕还是治安拘留,给你支付医疗费和补偿没有?这些都将影响你的工伤赔偿或民事赔偿。
这是“权利竞合”问题。
因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只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所以,您从加害人方面得到的赔偿,肯定会影响您向单位请求的工伤赔偿。
您可以向两方面请求赔偿,但结果肯定不是“双份赔偿”!
不存在“权利竞合”问题。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民事赔偿是基于普通民事关系,两个权力关系不同,不影响。只要认定工伤可以同时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