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9年3月我所在部队战归回国后,根据中央军委命令对越南必须保持必要的军事压力,使越南国内长期处于战时体制和战争消耗之中,因此,我师撤离云南河口县后,仍屯兵于云南马关县夹寒箐,小坝子,都龙地区中越边境一线,对越进行积极防御,此期间,在迎接中央慰问团和各省,市,县慰问团的同时,1979年4月中旬,我团进行了战后总结,在越南拔坡地区战斗中,我团共歼敌345师124团,黄连山省254团及青年冲锋队176人,俘敌37人,伤敌数不详,我团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第二、三阶段7号、8号公路至铺楼战斗中毙伤敌达300余人,力克敌345师118团2营营部,黄连山省254团得南团部。
5月初,根据昆明军区负予我师“骑点线”拔点作战任务,我军、师、团各侦察分队分别在云南麻粟坡县扣林山地区,马关县金厂地区展开战前侦察活动。各团再次进行整补和大练兵准备打仗。
5月中旬,全军战后烈士善后处理工作指导性文件下达,根据中央军委对越自卫还击,保卫边疆战后烈士善后处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其标准为:部队给付牺牲战士每位450元作为一次性抚恤,排、连干部每位烈士550元,如有抚养和赡养义务存续,其抚养,赡养费每月不得超过烈士本人的工资总额,营,团干部650元,如有抚养和赡养义务存续,其抚养,赡养费每月不超过烈士本人的工资总额。师级干部800元,抚养和赡养费用不受上述条款约束。各位烈士家乡地方民政补助的费用,视地方情况而定,有个别烈士确实地方政府和民政部门补助额度达到1万元,但绝大多数烈士家属是没有得到规定以外的任何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