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1月15号-2011月8月18号在某中介公司租了一个房子,交三押一,提前一个月支付房租,首次交房日期为签合同时,其余交房租日期为 3月18号。(按照交三押一计算还应有7月18号一次交租日期,合同中未写)。
我照例在3月18日缴纳三月个的租金。当时以向中介确认。余下的准备7月18号缴纳。过几天说我应把4月16号至8月18号的房租一并交易。我算推迟交租算违约行为。而且还要在支付2各月的违约金。否则将别强行收房。说话的态度极为可恶。我想和她打官司,太气人了,求相关专家朋友分析案情,帮助解惑。
首先对于房租的缴纳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因此中介单方提出4月16要缴纳房租没有合同依据,你可以拒绝,对方要求支付违约金更没有任何依据,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做好必要的录音工作,可以到当地法院诉讼。
最好咨询当地的律师。那样你咨询的全面、及时。
请问:房子是中介的吗?
如果不是,中介顶多是个居间合同,你怎么和中介纠缠不清?
把你们的合同好好看看,里面的违约情况等等你看清楚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