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算法:
住院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 50x2x30
病人营养费 50X0.5X30 按基本生活费提高百分之50
住院期间护理费 30天X60元
出院护理费 3个月X1500元
取内固定时的一切费用10000元
停工留薪 6个月X2400元
伤残补助 按九级算
工伤医疗补助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9个月 13个月X2508(重庆市上年市平工资)
伤残补助 9个月X2400元
原工资是80元每天。
帮我看一下,有什么不妥吗?
一、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二、分析
1“住院伙食补助”重庆的规定不详,一般是按照公司出差伙食的70%计算。由保险基金支付。
2“病人营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营养费必须是“必要的”,也就意味着医生认为必要给你开出了营养品或者证明是必要时,才能赔偿。具体标准应该是根据医生建议确定。
3“住院期间护理费”如果亲友护理,按照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如果是雇佣护理,按照护理人员从事该级别护理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无论如可,也不会像楼主那样计算。由公司支付。
4“出院护理费”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按照认定级别的不同: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由保险基金支付。
5“取内固定时的一切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还没有发生,不可能获得支持。“取内”应该是一定会发生,但其他的费用不一定会发生。建议单独主张“取内”费用。属于医疗费用。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接受治疗时开始计算,以医院的证明为准。公司支付。
7“伤残补助”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是指你自己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不是重庆上年度平均工资。基金负责。
8“工伤医疗补助”按照重庆的规定,似乎是4个月重庆上年度平均工资。保险基金负责。
9“伤残就业补助”按照重庆的规定,似乎是9个月重庆上年度平均工资。公司负责。
三、结论
自己据实计算。
(妈的,这么多问题,烦死我了,要是在所里,没几千块钱,老子才懒得理你;早知道不承诺解答了)
以你这个九级的标准 这个出院护理费 感觉法院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