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跟小红经媒人介绍结婚,(属于入赘,男到女方家里)。结婚两年后育有一子。现女方想离婚。结婚前,曾给女方很多的彩礼和聘金。女方在结婚前,正好盖好房子,只是空壳,婚后我去她家一切都是我负责装修。家里支出都是我一人支付,拼命在工地做工,搞门窗制作。为了讨好他们。我赚的钱全部用在她家里。但是这样,她的家人仍不知足,看不惯我偶尔待在家,总是指桑骂槐。对我稍有不满就拿离婚相威协。我的儿子在她们家,她们也是不管,小孩子刚出生的时候,她的父母不允许他的女儿带孩子,常以离婚相威协,也不准跟我在一起生活。因为小红很听他父母的怂恿,不管孩子。对我也是打骂。我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回到我的老家爸妈身边。现女方提出离婚,诉状谎称女方婚前有精神病。要求我支付扶养费给他。其实女方无精神障碍,只是没有上过学,从小在家里做农活。
民诉法上,谁主张谁举证,说有精神障碍是要有机构出的证明的,你也可以向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所以这个没什么
至于你们的房屋,要看房地产证是谁的名字,有可能是婚前财产。其他的家庭存款,或者其他的有价物,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能多看重的是孩子判决归谁,可能判的多些。
像你这种情况,应该想办法要到孩子的抚养权,不然孩子都毁了。
呵呵,好象是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现在应该你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才对。对方是严重的欺诈行为,现在等于证据确作了。要把起诉书留住了啊,这是最好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