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的10月7日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盒子里面有一个机身和随机带的充电地,电池和存储卡。在10月18日检测出有问题,并换了新的手机机头(充电器,电池,存储卡未更换),当时销售商给与的理由是配件未出现问题不给于更换,并且说新换的机子的保修日从10月18日开始算。而在10月24日时,我的手机又检测出问题,因为新换的机子在7天以内,所以我想退货,可销售商却要收取我折旧费,按每天0.5%收取。我当时就问销售商:“不是7天之内可以退货吗?”销售商给出的理由是:“您的机子在10月18日只换了新的机头,配件并未更换,所以您的配件保修日要从10月7日开始算起,也就是机头可以给您退掉,但配件由于超过了退货日期,不能全额退款。”
我觉得既然10月18日新换的机子,就应该从10月18日开始计算,配件属于买手机时自带的,我想问问律师团,销售商这种解释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该怎么解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无条件退货。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建议你通读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就知道如何处理了。手机店的要求是无理的。支持你!
1、不合理
2、到消协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