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三年合同,试用期半年,干了一个月辞职,那个经理不让,还扬言惩罚我,要交所谓的培训费。法律上我肯定是有利的。现在我的各种证件,档案都不在公司,这个月只领了三四百工资,如果这时回家(家在两千里外),不去理公司,不办任何手续,有影响吗?我在公司办了保险。
虽然你与公司签订的是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由于你还在试用期内,因此,如果你不准备继续干下去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三天届满,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因此,对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经理不但不批准,反而扬言要惩罚你的做法是错误的。
你因为你的各种证件、档案都不在公司,所以打算不理睬公司的做法,不办任何手续就走人的想法,并非不可,但如此一来,你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可能就分文全无了。倒不如就此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能得到处理时,你的工资问题也会相应解决。得不到处理时,则有限的工资不要也罢。
你在公司办的保险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可以考虑办理转移手续。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其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为了更好履行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如实地介绍各自的情况,回答对方提出的询问。如果在规定的试用期内,当事人双方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相符,有权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限定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需先签合同再试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该法律实施后,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没问题,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双方都可以的,没有不能走的理由。你的任何档案信息都不在公司,那就更可以随时走人了。我的同学也有和你一样的,都是直接就走了。
但是如果你想要他们把工资补全的话那可能就要去当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了。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