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企业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那员工可以要求企业《3份》经济补偿吗??
不可以。
因为,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之一,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上述三项行为都有,也只能认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
因此,要求单位为此重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但是,你可以要求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你可以要求其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金额,和补交社会保险费。
上述要求,你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协商不成的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员工可以要求企业《3份》经济补偿吗??
··理解错误。
有的是就一分。即————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