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刚才说的是国家建设需要征有农民土地... 但我的关键问题是,我是因为做生意自愿转为城镇户口的,不知适不适用该解释?还想问下,听说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我今年春节其间去计生委申请生育第二胎,答复是:‘非转农’须满三年才可以。他的新《条例》是五月一日实施的,但我是07年就转回农业户口的,他要禁止生二胎也应该是五月一日以后‘非转农’的才算啊。谢谢!
1、我是因为做生意自愿转为城镇户口的,不知适不适用该解释?
回复:如果是你本人要求转的,只能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还想问下,听说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我今年春节其间去计生委申请生育第二胎,答复是:‘非转农’须满三年才可以。他的新《条例》是五月一日实施的,但我是07年就转回农业户口的,他要禁止生二胎也应该是五月一日以后‘非转农’的才算啊?
回复:是,是没有溯及力,所以,在你申请的时候,只能按照没有修订前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例》来执行。不过,如果当时没有审批,5月1日后,新的《条例》生效了,《解释》生效了,则只能按照新的规定来执行了。而新的《条例》虽然没有涉及到非转农的问题,但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已经在2009年5月1日起也已经同时生效了。而《解释》第二章明确规定:
一、《条例》第一款第十项“农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一直是农业户籍;2、家在农村;3、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外出打工可以视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二、《条例》城镇居民成年后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所以,尽管你们已经非转农了,仍然不能按照农民条件申报二胎准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