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有点复杂,请各位注意“程序”是否合法。
事实:2010年3月31日上午(注意上午,离午饭还很远),某男甲驾驶大型货车装完货后行驶,某女乙被该大型货车后轮(注意后轮)碾压,致使双脚掌粉碎性骨折(或缺失),至今就医,乙患有糖料病,在治疗期间除了治疗车祸伤,还在治疗糖料病。甲进行了抽血检查乙醇含量,大型货车也被扣,由于急于取车,在派出所立下乙的治疗费用由甲承担(语言不详细),今(派出所让签5月3日)收血液检查的司法鉴定,结论含量为33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驾驶,血液送检时间为2010年4月2日,查今年3月31日为星期三,4月1日为星期四,4月2日为星期五(如果愚人节不放假的话那么4月1日应该是工作日)。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04),第5.2.1规定(自己看规定)。
问:1.该“规定”规定了,抽血检验应该及时送检,没有及时送检,能否推翻此司法鉴定结论?若能时效是多久?
2.至今(5月5日)未签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不给发),请问会不会没有此责任认定书?若没有认定书,派出所应该在多少时间内以何种形式告知?若以后才发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以程序不合法推翻此责任认定书(专业的人都应该看出来了,在做假,不知各位高手能否告知怎么对抗)。
附:请用法条说事,在法庭上说再多的废话也是没用的。
鉴定的时间过期。目前未出事故认定书,违反有关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应该由交警队管辖“由于急于取车,在派出所立下乙的治疗费用由甲承担(语言不详细),今(派出所让签5月3日)收血液检查的司法鉴定”存在问题。至于对于事故认定不服,可考虑及时复核,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程序上不合法,有可能据此为理由来变更认定书。
一,法律规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04)
5.2.1“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分析(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