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明年就18岁了,现他的父亲每月所给的生活费是通过法院判决给的,法院判决给至18岁,明年要高考上大学了,而我每月只有1000元的收入,我是否可以要求前夫继续支付孩子的教育费,因为我在报纸上曾看到过有人咨询此类问题,回答是不可以,但我几年前请的律师当时说是等我孩子18岁时可以继续要求孩子的父亲支付教育费的,所以肯请那位知识人能告诉我这方面的具体规定。非常感谢。
如你所述,我理解,孩子的父亲在有能力的前提下,应该支付一部分。转一个网友的答案给你,供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这一期限并不是绝对的,该《意见》第十二条同时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须负担必要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的抚养费因开支增大或物价上涨等原因而要求增加。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或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此,子女的生活费是可以变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列举可以请求变更的情形: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如果前夫意见不一致,最好不要走法律途径,多方协调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