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起,全国各级旅游管理机构联合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对以超低价游招揽游客,欺骗、胁迫游客购物以及黑车、黑导游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检查。
据了解,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旅游局制订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也于5月3日施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强迫购物”、“增加消费”、“零负团费”等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最高罚款50万元。
新条例在旅游业界引起震动。据记者在“五一”期间的调查采访,旅游从业者对新条例都表现出了谨慎的态度,惟恐自己“触雷”受罚。
旅游市场三大潜规则
★“零负团费”。旅行社以低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然后在旅游行程中诱导甚至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和参加自费项目;
★虚假广告。旅行社对其服务标准、旅游行程等事项作不符合实际的宣传和说明,而实际旅游行程却远达不到广告声称的标准;
★合同违约。旅游行程约定之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兑现合同所确定的行程及各项义务。
《旅行社条例》相关禁令
在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的基础上,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等事项。旅行社违规,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视点特稿
5月3日,北京颐和园。
30℃的高温并没有阻挡住游客出行的脚步。在拥挤的人流中,或红或绿的导游小旗此起彼伏地闪现。
记者的采访并不困难。趁游客休息的当口,记者“逮”着几个导游,谈及刚刚实施的《旅行社条例》所涉及的旅游行业潜规则,这些导游都非常谨慎,表示很担心自己“触雷”挨罚。
相比导游,多数游客对《旅行社条例》的施行了解不多,但说起旅游行业潜规则,却个个都是满腹怨言。一名游客说,他曾报名参加过一个旅游团,结果变成了一次纯粹的“购物之旅”。更可气的是,本来说好去八达岭长城,结果旅行社为了节约时间让游客们购物,竟将游客们“忽悠”到了居庸关长城。“这已经不是潜规则了,而是公开的行规了。”这名游客说。
那么,刚刚实施的新条例,会给饱受诟病的旅游市场带来怎样的变化呢?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蜻蜓点水式的随机采访,难以触及到旅游业的“深水区”;要探究内幕,必须找到懂行的人。
在“零负团费”运营模式下,导游挖空心思带领游客购物看演出,从中抽取回扣;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埋单的还是消费者
经朋友介绍,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北京一家国际旅游公司的行政人员王瑶。
“长期以来,由于国内大大小小的旅行社之间竞争激烈,一再压低团费,一度出现了‘零团费’、‘负团费’的现象。”王瑶开口便直奔主题。
据介绍,所谓“零负团费”接团,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
“大多数情况下,旅行成本是很好计算的。比如将往返的机票、住宿费用、餐费相加,就可以发现,一些旅行社的团费明显低于成本。”王瑶说。
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零负团费”运营模式的最终埋单的还是消费者。
据王瑶透露,在这种模式下,客源地组团社不付给目的地“地接社”任何资金,只输送客源。游客的基本旅游消费以及“地接社”的折旧费、利润、税金、导游服务费等都来自于导游所交的“人头费”和旅游服务供应商的“签单”。
在这种情况下,目的地“地接社”不仅不向组团社收取任何接待费用,反而向组团社“买团”。“地接社”的运营费用以“人头费”为主,购物和自费活动佣金为辅;游客必须花费一定数额的指定消费项目费用。而风味餐馆、购物商店、特种演艺厅等自费场所的旅游服务供应商为了保证客源,只得将大部分营业收入都“返还”给“地接社”和导游,陷入了低价经营循环中,而游客则陷入高价陷阱。
王瑶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比如某东南亚线路的旅游团,会让游客参加一些演出活动,这是需要自费掏钱的。“在东南亚线路的旅行中,这种情况很多。”
而导游在“零负团费”运营模式下的生存也很艰难。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介绍,长期以来,导游也受到了旅行社的不公正对待:部分旅行社不和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上社会保险;一些导游如同散兵游勇一般,光靠带顾客购物拿回扣赚钱,职业道德也无从谈起。有业内人士将此形容为,“(导游)服务意识全无,整个人的心灵和行为都被(‘零负团费’运营模式)扭曲”。
鉴于新条例严禁“零负团费”,很多旅行社纷纷调高报价以示姿态;对此,有人愿意接受,也有人担心成为变相涨价的借口
王瑶告诉记者,“五一”之前,她所在公司的主管已经被有关部门召集去开会了,会议的主题就是《旅行社条例》的实施;“五一”后,公司还要召集所有员工进一步学习《旅行社条例》。
此前,王瑶已经翻阅了《旅行社条例》的全文。她认为,基本上,旅游行业的顽疾“该说的都说了”。
条例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另外,按照条例中的规定,旅行社还应该在合同中注明为游客提供的服务,比如,“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对此,王瑶的评价是,“这都说到点子上了,因为旅游行业出的事基本上都在这方面”。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鉴于新条例严格禁止“零负团费”,很多旅行社在“五一”前就作出了“姿态”,纷纷调高旅游团的报价。以北京一家国际旅行社的报价为例,4月报价1700元左右的港澳5日游已涨至3000元左右;北欧4国8日游5月报价12000元,比4月上涨了4000元。国内游方面,海南游5月报价2500元至3000元,华东双飞6日游报价1500元,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4飞8日游报价4300元,比4月中旬上涨了800至1000元。
“各种消费明码标价后,旅途中没有‘消费陷阱’,服务质量提升了,就算价格上涨了我也愿意接受。”在北京颐和园,不少游客对记者表示出这样的态度。
但也有一些人担心,旅行社价格上调了,旅游质量却没有上去,结果,旧疾未去,又添了一个变相涨价的“新病”。
旅游行业顽疾一直都存在,主管部门三令五申明令禁止,但效果并不好。新条例能否最终解决这些问题,有人乐观也有人担忧
除了备受关注的“零负团费”问题,条例还对导游用工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条例的实施将形成一个多赢的局面,维护的是整个旅游行业的利益:从消费者来说,可以避免陷入购物、观看表演等消费项目的陷阱;从导游来说,可以享受到更加公平的劳动保障和工资待遇;从旅行社来说,可以避免由于恶性竞争而出现的‘零负团费’运营模式。”邱宝昌分析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长期以来,由于性质特殊,旅游行业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由于消费者投诉过多,这个行业的名声一直不太好,直接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旅行社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应被视为旅游行业重整的契机,旅游业可以借此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恢复消费者的信心。”刘俊海说。
“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讲,以前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所凭借的就是一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但现在又有了《旅行社条例》,可以说法治力度大大加强了。”刘俊海认为。
相比法律专家的乐观态度,作为业内人士的王瑶对于条例的实施前景,还是有些担忧。
“这些问题原来一直都有,主管部门每次召集旅行社开会时也都是三令五申明令禁止,但效果并不好。这次条例的实施能否最终解决这些问题,条例能否真正得到执行,还有待检验。”王瑶说。
但她同时认为,新条例对于侵犯客户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的确是“足够大了”。按照条例规定,强制顾客购物最高可罚50万元。“如果上述规定真的能够得到执行,那么旅行团克扣消费者的现象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扭转,‘零负团费’运营模式也能够逐步消亡。”
对于业内人士担心的条例落实问题,刘俊海认为,这需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共同促进———消费者要有积极主动的维权意识,充分运用新条例这个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旅游行业要依据条例加强自律;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刘俊海说,就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意识来说,问题不大,关键还在于后两者。旅游行业自律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近年来旅游行业的自律意识已经大大加强但仍显不够,业界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自律也是自救。而对于行政监管,刘俊海认为,提高质保金标准便是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管手段。
除此之外,刘俊海建议,要加强新条例实施的效果,还有必要加大旅游纠纷行政调节的力度。“现在的旅游纠纷要么就是让消协解决,要么就是闹到法院。前者的力度较弱,对旅行社不能产生威慑力;后者相对于消费者维权来说,成本又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