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业银行的刑事犯罪案例精选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金赛波,李燕兵,陈俊豪 编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 549000版次: 1页数: 652印刷时间: 2008/01/01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367750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编者之一的陈俊豪作为硕士研究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跟随张明楷教授研习刑事法律期间,选修了我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ISBP)”课程,并担任我的课代表,一次我和他初步谈了本书的构思,他表示可以全力收集相关案例并加以编辑,从中挑选那些比较典型的案例和判决书全文,加以简单的整理和编辑,就成了今天这本书的模样。另外一位编者李燕兵博士(那时的职位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完成有关上市公司高管刑事犯罪的博士论文期间也参与了部分编撰工作,更使本书在刑事方面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得到了加强。后来本书的编辑也获得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业银行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以及上海市法学会银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的支持,这也是本书获得尽速出版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编辑这本书的缘起就这样简单。编者的本意是借助这本书给从事银行实务的行业内外各个层级的人士提供基本的参考资料,另一方面也藉此对银行业从业人员通过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典型案例的解读,对目前多发的形形色色针对商业银行的刑事犯罪加以系统的认识了解从而提高防范和防护意识。编者更重要的一个目的却是希望实务界从这些已经发生的大大小小案例所付出的血和泪的教训中,学习如何从法律上自觉保护银行的资产以及银行业从业人员自身的安全。
目录
第一部分 危害金融秩序部分
1. 危害货币管理罪
1.1 走私假币罪
最高人民法院“庄添活走私假币案”死刑复核裁定书(2000年7月24日)
1.2 伪造货币罪
最高人民法院“蔡雄、谢著新伪造货币案”死刑复核裁定书(2000年8月2曰)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方俊等伪造货币案”二审判决书(2005年11月25日)
1.3 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罪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白平出售假币案”一审判决书(2006年9月1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汉楚等出售假币案”二审判决书(2006年4月3目)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曹凤凯购买假币案”一审判决书(2006年9月22日)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郑风焕等出售、购买假币案”一审判决书(1999年9月15日)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李国民、金明君运输假币案”一审判决书(2000年7月2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卓振辉伪造货币、购买、出售假币,卓秋伟运输假币案”二审判决书(2002年12月21日)
1.4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罪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杨道英以假币换取货币案”一审判决书(1997年8月27日)
1.5 持有、使用假币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刘思德持有假币案”二审裁定书(2006年4月14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吴小荣持有假币案”二审裁定书(2006年8月4日)
1.6 变造货币罪
2. 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2.1.2.2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李晓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一审判决书(1999年11月1日)
3. 破坏银行管理罪
3.1 高利转贷罪
3.2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
3.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孟召泉、谷明票据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裁定书(2001年11月7日)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德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裁定书(200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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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金融诈骗部分
4. 金融诈骗罪
第三部分 金融业职务相关犯罪
5. 贪污罪
关键词索引
案件名称索引
书摘插图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5)宜中刑二初字第9号
被告人唐方俊,男,1973年10月7日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在广东从事彩印工作多年,任高级主管,负责彩排,家住四川省达县景市镇柳树湾村9组。2004年8月25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袁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力杰,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水平,曾用名彭术辉,男,1974年4月17日生于宜春市袁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在广东从事彩印工作多年,系彩印技术工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柳亭村石背组。2004年8月23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袁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春晖,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金生,男,1968年5月28日生于宜春市袁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在广东从事彩印工作多年,系彩印技术工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新塘村高庄组。2004年8月25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袁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易竹芳,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许周民,男,1961年6月15日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科子岭盈翠花庭7幢302富。曾因伪造货币罪被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9月10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袁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华、黎顺明,江西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平,男,1982年1月6日生于宜春市袁州区,汉族,中专文化,袁州区慈化镇政府干部,家住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伯塘村草田组。2004年5月25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宜春市袁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易新涛,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方俊、彭水平、邹金生、许周民、黄平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于2005年10月17日以赣宜检刑诉字(2005)第3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慧玲、代理检察员伍根平到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郑力杰、李春晖、易竹芳、张建华、易新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唐方俊与李永汉合谋伪造第五套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以牟取高额非法利润。商定由唐方俊负责假币的生产,李永汉主要负责假币的销售。
2003年10月,唐方俊找到被告人彭水平,邀其参与印制假币,并要彭水平在宜春市寻找印制假币的场地和物色技术工人。被告人彭水平即找到黄文、黄平,并与黄平签定了租房协议,以每月10万元的租金租赁黄平在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伯塘村草田组的养猪场作为印制假币场地。同时,彭水平邀来被告人邹金生及彭术龙、张永胜参与印制假币。2003年12月,被告人唐方俊、彭水平、黄文在江西百思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用于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