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刑事诉讼法,
作者: 陈瑞华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版次: 1页数: 34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78127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丛书由中国法学会和法律出版社共同推出,以20世纪90年代以来评选出的数十位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在其入选后而作的最新研究成果,作为这十数年来中国中青年法学家们的创研记录,呈现世人。
一切为了思想。
本书引入了社会科学的一般方法,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模式化进行了分析,也提出了一些旨在揭示中国刑事诉讼之特性的模式概念。本书并不局限于对法律条文之优劣得失的讨论,而是立足于对问题的存在及其成因的客观解释,尽量关注刑事程序法的“实施状况”,将“社会中的法律”而不是“书本中的法律”作为研究的对象;本书也不满足于对各种诉讼问题的技术性描述,而试图透过一系列纷繁复杂的事实和现象,来揭示出那些隐藏在制度背后的深层结构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地上升为概念和理论。
编者
任何开创性的法学研究都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敏锐地发现中国本土的法制经验,并对这种经验做出深入的总结和概括;二是在总结中国法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般性的概念和理论,从而对这种经验的普遍适用性做出令人信服的论证。从经验事实、问题、中国经验到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提出,这是一种“惊心动魄的跳跃”,也是社会科学研究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
陈瑞华
内容简介
本书对于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之中,在研究方法的掌握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要真正实现“思维的跳跃”,研究者就不能满足于简单的“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者“多因多果”的具体分析,而应尽力找出那些具有理论辐射力的变量因素,使之对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具有较为普遍的解释力。比如说在刑事程序法失灵问题的分析中,假如我们能够找到一条足以对各种程序规避问题都具有解释力的“理论线索”,并使得程序规避问题与该项理论线索之间的因果联系得到充分的阐释,那么,所谓的“因果律”其实也就不难推导出来了,研究者的理论贡献也就随之而得到了确立。
以上就是笔者对法学研究方法问题所做的一些总结,也是对本书的研究脉络所概括的一些提要。本书的写作历经了三年之久,几乎所有各章的精华部分都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杂志上发表过,并取得了较为理想的引证效果。在收入本书出版时,笔者对各章又进行了修订、调整和补充,使得很多文章的篇幅都增加了一倍以上,不仅加强了理论上的论证,而且补充了很多必要的论据和经验资料。
作者简介
陈瑞华,1967年生于山东聊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任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9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2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1995-1997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2年)。1997年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研究领域有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法律程序的基础理论。独立出版的学术著作主要有:《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年第一版,2005年第二版)、《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年第一版,2006年第二版)、《看得见的正义》(2000年版)、《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2003年版)、《程序性制裁理论》(2005年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007年版)。
目录
惊心动魄的跳跃(代序言)
第一章 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
一、引言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三种模式
三、刑事和解的现实利益基础
四、刑事和解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的挑战
五、刑事和解制度的未来
第二章 司法过程中的对抗与合作——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帕克和格里菲斯的诉讼模式理论
三、对抗性司法及其局限性
四、最低限度的合作模式
五、协商性的公力合作模式
六、私力合作模式
七、一种新的合作性司法哲学
第三章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1)——刑事第一审程序模式之研究
一、引言
二、“庭后移送案卷制度”的形成
三、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法庭调查
四、对案卷笔录可采性的天然“推定”
五、对案卷笔录证明力的优先接受
六、刑事证据法的存在空间
七、仪式化、剧场效应与庭审功能
八、结论
第四章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2)——刑事第二审程序模式之研究
一、引言
二、二审程序中的“两步式构造”
三、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调查讯问”程序
四、不开庭审理程序中的推定法则
五、开庭审理程序中的案卷笔录
六、“事实复审”的神话
七、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运动”
八、进一步的评论
第五章 积极的实体真实探知主义——死刑复核程序的模式与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
二、死刑复核的六大程序要素
……
第六章 向谁辩护,谁来倾听?——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的权利救济问题
第七章 “客观追诉”的乌托邦——对“阅卷难”问题形成原因的另一种解释
第八章 刑事程序失灵问题的初步研究
参考文献
索引
书摘插图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意义上的“模式”,又可称为“样式”或者“模型”,是研究者对某一事物的结构状态经过高度抽象所做的理论归纳。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研究方法,模式分析通常只关注那些足以代表事物本质属性的基本要素,而对该事物的一些具体特征或细枝末节则往往忽略不计。模式分析经常具有比较考察的属性和功能,可以被研究者用来对两个处于同一层面的事物加以比较分析。因此,当我们说某一事物形成某种“模式”的时候,往往都会将另一个对应物或者参照物归人另一个“模式”之中。
在以往的刑事诉讼理论中,有关刑事诉讼模式问题的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尤其是在美国的赫伯特帕克教授提出“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的两个模式理论之后,这一问题曾引起众多学者的兴趣,并有一系列新的模式理论出现。继帕克之后,美国学者格里菲斯又提出了“争斗模式”与“家庭模式”的理论,旨在对帕克的模式理论做出补充和修正。当然,围绕着刑事诉讼模式问题,美国还出现了戈德斯坦的“纠问模式”与“弹劾模式”、达马斯卡的“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等一系列模式理论。这些模式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刑事诉讼制度做出了新的类型化分析。
本书拟根据刑事诉讼中的对抗与合作的状态,提出一种新的诉讼模式理论。在笔者看来,自贝卡里亚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都在倡导一种以无罪推定为基础的司法哲学,辩护制度和建立在口供自愿法则及传闻证据规则基础上的证据制度,是这一司法哲学的制度保障;而沉默权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这一司法哲学走到极致的结果。这一司法哲学发生作用的前提,是存在诉讼立场直接对立的控辩双方。其中,控诉方要追求刑事追诉效果,并将说服法院定罪判刑作为自己的诉讼目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将推翻或削弱控诉作为本方的诉讼方向。对于这种基于控辩双方的对抗而发生作用的司法模式,我们可称之为“对抗性司法”。从1996年以来,中国普通审判程序的改革一直朝着发挥庭审作用、加强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方向迈进。在近期的刑事司法改革中,以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确立排除规则为核心的各项制度设计,也无一不是维护控辩双方有效对抗的保障。而按照一些法学研究者的设想,未来的刑事诉讼制度应当全面贯彻无罪推定的理念,扩大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立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的在场权,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建立口供自愿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甚至还有一些学者明确主张按照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和“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很明显,无论是从法学者所持的诉讼理念、立法构想还是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近期改革动向来看,“对抗性司法”的理念切切实实地存在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之中,并将随着诉讼制度的改革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