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系列丛书)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冯军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字数:版次: 1页数: 497印刷时间:开本: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8798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比较刑法研究》重视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试图在描述刑法学的发展轨迹之中,寻求刑法学的发展方向;重视刑法学的问题思考,从比较的视野,深入探究刑法学的基本问题;通过介绍外国的司法实务和立法动态,掘展法律思维;通过揭示著名刑法学者的心路历程,努力发掘刑法学者的个性特征与刑法学发展的内在关联。无论是对思维的塑造而言,还是对知识的累积和实践的提升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冯军,1963年9月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1984年7月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7月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6年被聘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3年被聘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先后留学于日本爱知大学法学院、早稻田大学法学院和德国波恩大学法哲学研究所,自2002年7月至2004年8月以洪堡学者身份在德国从事学术研究,2007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并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目录
[专题研讨]
日本刑法中的责任概念…… [日] 西田典之著 金光旭译
论刑法中的“责任”概念…… 冯军
故意论、错误论…… [日] 佐伯仁志著 王昭武译
论事实错误的分类…… 刘明祥
日本刑法中的违法性的认识…… [日] 金光旭
违法性认识:中国刑法语境下的探讨…… 陈兴良
磁卡犯罪…… [日] 今井猛嘉著 王昭武译
支付用Card犯罪的现状、立法对策与研究课题……张明楷
[基础理论]
刑法与主体性理论…… [日] 团藤重光著 冯军译
论责任概念的构造…… [德] 弗朗克著 冯军译
论国际犯罪的类型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定位……郑伟
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涵义……杨丹
监督过失的理论与实态…… 谭淦
论共犯的处罚根据及其应用…… 黎宏
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设定研究…… 李洁
[问题探究]
敌人刑法?——对刑事司法现实中令人无法忍受的侵蚀趋向及其在理论上的过分膨胀的批判……[德] 许遒曼著 杨萌译
人格的犯罪论体系之展开…… 刘艳红 许强
比较刑法的几个维度——以犯罪成立理论为考察对象…… 王充
重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目标定位——二阶层、三阶层还是四阶层?…… 付立庆
法定刑配置的形式合理性五问——一个司法者的视角…… 刘树德
[比较考察]
“无被害人犯罪”立法的比较研究…… 肖怡
英国法人犯罪理论介评…… 王良顺
伤害罪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刘明祥
台湾“刑法”上的准强盗罪…… 陈子平
赃物罪比较研究…… 何庆仁
[域外法律]
德国器官移植法…… 冯军译
日本轻微犯罪法…… 宋建军译 冯军校
日本关于儿童卖淫、儿童色情之相关行为等的处罚及儿童保护等的法律……宋建军译 冯军校
[他国实务]
美国犯罪记录制度“消费者指南”……[美]詹姆斯•B•杰克布斯著 时延安译
德国波恩州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的判决书……冯军译
[学问视野]
感想与感悟:刑法学的一种观感式叙说——访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杨丹
兴趣与立场:刑法学的一种追思式梳理——访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吕英杰
[学术风景]
在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致词……陈兴良
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纪实……李立众
书摘插图
日本刑法中的责任概念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人,应忍受事先已预告之刑罚的地位。刑罚的内容包括死刑、自由刑以及财产刑,所以刑罚对于犯罪人来讲是—种重大的利益侵害,是伴随苦痛的。对科处这种伴随利益侵害的刑罚如何加以正当化,自古以来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为犯了罪,所以要科处刑罚。这种观点是现代报应刑思想的雏形。第二种观点认为,为了防止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这种观点乃是现代目的刑思想的雏形。
二、刑罚的目的
(一)、报应刑论
报应刑论主张,刑罚是作为对犯罪的报应来科处的。报应刑是由国家替代行使的人们生而具有的报复本能,是社会对犯罪或恶行的反作用,总之,这一观点的基本思想就是“恶有恶报”。正因为如此,作为报应的刑罚,其内容必须伴随苦痛,同时,科处刑罚本身就是正义的要求,没有必要以刑罚所产生的预防效果来对其加以正当化。这种观点被称作“绝对报应刑论”。
这种报应刑论的思想基础来源于德国的康德以及黑格尔的观念哲学。康德的出发点在于,人格是目的而不能成为手段;无论是为了犯罪人自身的利益也好,还是为了市民社会的利益也好,刑罚都不能作为谋求利益的手段来使用,科处刑罚的唯一理由就在于犯罪人犯了罪,这就是正义的要求。康德指出:“即使有朝一日,市民社会基于其构成成员的同意而解散,在此之前,关押在监狱内的最后一个杀人犯也必须被处以死刑”。黑格尔也指出:犯罪是对法的否定,刑罚乃是对否定的否定,法的恢复才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康德与黑格尔的这种回顾性的刑罚观以及将报应本身作为刑罚正当化根据的绝对报应刑论,是具有两面性的。一方面,它有可能导致有罪必罚的“必罚主义”或“刑罚积极主义”;另一方面,它还有可能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害复仇的原理相结合,从而引导出“罪行相应”的均衡原则。同时,该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非难,所以这一理论是以意志自由论为其前提,承认行为时存在选择合法行为可能性的。在此意义上,该理论还蕴涵着无故意、过失、责任能力就不可罚的“责任主义”思想。总之,报应刑论所具有的限定刑罚的意义也是不能否认的。
(二)目的刑论
目的刑论是以预防或抑制犯罪的效果来对刑罚加以正当化的观点。目的刑论又分为一般预防论和特别预防论。
1.一般预防论
在一般预防论中,被称为“威慑性一般预防论”(消极的一般预防论)的观点主张,通过预告刑罚以及确实适用刑罚,可以让潜在的犯罪者远离犯罪,从而取得抑制犯罪的效果。对此,最近有的学者则主张,通过处罚犯罪可以确证规范的存在,从而启发以及强化一般国民的规范意识,由此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种观点被称为“规范预防论”(积极的一般预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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