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经济法教程(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随书赠送光盘一张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
作者: 顾功耘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 441000版次: 1页数: 344印刷时间: 2008/01/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30008668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比较系统地阐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概括介绍了各种经济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和具体内容,其中包括公关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桂枝法律制度、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和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等。
本书的特点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作者简介
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歉 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1996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1年荣获2000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称号;2002年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近年来主编的教材、著作主要有《经济法教程》、《商法教程》、《公司法》、《公司并购法论》、《国有经济法论》等;另主编年刊《中国商法评论》、《公司法律评论》。
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第六节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章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三节 财政法律制度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五节 计划法
第六节 产业政策法
第七节 价格法律制度
第三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五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六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四章 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有资本运营法律制度
第五章 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外商投资管制制度
第三节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节 涉外金融法律管制
第五节 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第六章 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经济法学是一门部门法学,因此其研究方法必然遵循法学研究的固有传统。在法学研究的领域里,人们往往将部门法的概念作为其所有研究的逻辑起点。而部门法的概念最终要落实到其“个性”上,这一“个性”即是该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点,也即划分该部门法时所依据的标准问题。这就是所谓的部门法的必要概念要素。我们主张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之前应该首先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经济法学领域中,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除了上述这一作用外,还肩负着更为重要的任务。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的整个发展历程。根据参与论争的学者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否为经济法领域,这些论争又可以分为外部论争和内部论争,其中最为根本的分歧就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我们将之归结为两个主要问题:其一,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这是外部论争的焦点;其二,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这是内部论争的主要对象。从逻辑上看,第一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的地位问题;第二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即经济法的体系问题。这两个问题联系密切,缺一不可。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实际上都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因此,在本章的论证过程中,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问题将同步解决,不再设立专章论述。
二、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地位
(一)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的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以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以下称“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
(1)综合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2)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3)经济行政法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经济法部分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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