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丁锋,王新建主编
出 版 社: 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0-1字数:版次: 1页数: 19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09875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了配合《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由直接参与《条例》研究、审查、修改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副司长丁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副主任王新建教授为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王洪沙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治安管理方向2006级研究生崔萌为副主编,共同编写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一书。本书内容全面、系统、准确、实用。编者们根据调研、审议、修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按章节顺序对《条例》每一条的立法原意和基本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准确的解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本书既可作为公安、文化、体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者学习贯彻行政法规的普法培训教材,也可以作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广大公民学习研究《条例》的重要参考书。
目录
第一部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部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部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书摘插图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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