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吕叔春 编著
出 版 社: 中国华侨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 388000版次:页数: 370印刷时间: 2008/03/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2422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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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贴近生活的法律知识你必知。
内容简介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
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当然,由于每个案情的细节不一样,本书中的案例也不可能与每个当事人的实际完全吻合,当你遇到法律问题时,还是应该向专业律师咨询。本书中的案例点评也只能作为参考使用。
目录
第一章消费者权益类——消费维权的盾牌
1.超市免费存包,丢包照赔不误
2.手机号码上包装,找人赔偿有技巧
3.保留小票当证据,买到假货可获赔
4.自定“霸王条款”,商店输官司
5.商品便宜卖,价廉质要优
6.顾客就餐被烫伤,顾客无过错店方赔
7.找不到打人者,出事场所担责任
8.婚礼照丢失,摄影室要赔精神损失费
9.免费酒水惹祸,商家照旧买单
10.刮奖奖品有瑕疵,顾客可拒领
11.菜中吃出苍蝇,保留证据很重要
12.性能与说明书不符,认定欺诈要赔钱
13.能否自带酒水进饭店,饭店需明示
14.若无约定,商家不能擅自回收购物余额
15.游客免费游园受伤,公园不免责
16.未用作商业用途,多余底片影楼可不给
17.真品变“假货”,消费者不需举证
18.想吃“霸王餐”,扣你没商量
19.手机出问题,消费者举证有捷径
20.洗衣“行规”不合法,丢失衣服照价赔
21.商店广告-公示,作出承诺需履行
22.消费住店,不用为“收费惯例”买单
23.找钱不要偷懒,“四舍五入”要不得
24.商品不合心意,消费者有权说“不”
25.误买农药弄坏花草,经销商担责
26.利用优势强行销售,垄断消费涉嫌违法
27.以假充真,销售公司双倍赔偿
28.就近选择法院,消费者维权很轻松
29.游客住店被盗,宾馆要承担责任
30.遭遇强制搜身,消费者有权拒绝
31.不合格产品未投入流通造成损害,生产商可免责
32.病人具有知情权,住院账单可查看
33.慎买便宜货,吃亏自认栽
34.美容变毁容,美容院难逃其责
35.租柜台者杳无踪迹,赔偿责任商场担
36.修理不彻底而超过了保修期,维修单位应给予“三包”
第二章人身赔偿类——维权的人道主义
第三章婚姻家庭类——婚姻家庭的保护伞
第四章合同类——为你的生活保驾护航
第五章财产类——保护我们的私有财产
第六章债权债务类——无债一身轻,有债好好还
第七章保险类——旦夕祸福之间的权益保障
第八章劳动仲裁类——劳动者的维权宣言
第九章房产类——翩跹起舞的安居梦想
第十章刑事类——趋利避害,小心雷区
第十一章诉讼类——掌握常用的诉讼技巧
第十二章其他——法海拾遗
书摘插图
1.超市免费存包,丢包照赔不误
[关键词]
超市丢包/无偿保管行为/有偿保管行为
[基本案情]
陈女士某晚来到某超市,并将其在外面商场购买的真皮包(价值300元)寄存在服务台。当陈女士逛完超市返回服务台领包时,服务员发现皮包不见了。陈女士为此向超市索赔,而超市认为自己并无重大过失行为,并且为顾客存包为无偿服务,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那么,超市是否要为陈女士做出赔偿呢?而陈女士索赔的要求是否合法?
[律师支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超市的保管行为系无偿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会给超市带来潜在商业利益,作为经营者,超市提供的服务应该是安全的。故不能将超市保管行为按一般的无偿保管行为来对待,而应按照有偿保管行为来对待。因此,超市应承担陈女士的损失。
2.手机号码上包装,找人赔偿有技巧
[关键词]
电话骚扰/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财产
[基本案情]
张先生的手机号码被别人印在了某商品的包装盒上,一时间,张先生接到了许多订货、退货电话,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干扰。请问,该商家的行为是否违法?张先生可以向商家索赔吗?
[律师支招]
律师认为,手机号码未经本人同意,被别人印在商品的包装盒上,构成侵权即违法这是一定的,因为手机号码使用权具有唯一性即排他性,只能由本人使用,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能随便使用,这点和物权的保护应当 是一致的,完全可以要求他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
(一)项的规定停止侵害。张先生可以按照侵害生命健康权来主张。因为手机号码被印在商品的包装盒上,一定会有人因商品的质量或其他问题打到这个电话上来,而这不是手机主人的目的。这样的电话一多就干扰手机主人的正常生活,长此以往,会给手机主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我国现在手机实行双向收费,这样也会使手机主人的电话费增加,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建议张先生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