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张琦 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7-6-1字数:版次: 1页数: 25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19072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教材从教学对象的需求出发,将教育法学的基本体系与我国现行的有关高等教育法规的内容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本课程,不仅对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规有所了解,逐步形成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而且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施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促使“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真正成为可能。
目录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第二节 教育法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第三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 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第一节 教育法制概述
第二节 依法治教与教育发展
第三节 教育法与教育道德、教育政策的关系
第三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第三节 教育法律监督
第四章 中国高等教育行政
第一节 高等教育行政概述
第二节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体制
第三节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实施形式
第四节 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第五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第二节 高等教育学制
第三节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自学考试制度
第四节 高等教育学位制度
第六章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第一节 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二节 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管理
第七章 高等学校的教师
第一节 教师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职务和聘任制度
第四节 高等学校教师的待遇
第五节 高等学校教师的管理
第八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一节 高校学生的地位
第二节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说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第三节 有关教育的行政复议
第四节 有关教育的行政诉讼
第五节 有关教育的行政赔偿
第十章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附录六 教师资格条例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教育法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二)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是一国教育制度的主体,是针对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特点而系统实施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总称,也称学制,包括它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相互间的衔接和关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学前教育,又称幼儿教育,是指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等)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学前幼儿进行的有计划地使儿童身心获得协调发展的教育。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指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识基础,具备基本的读、写、算等能力,为接受更高一级的教育做好准备的教育。中等教育,指在初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它在整个学校教育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高等教育,指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之上的各种专业教育,我国高等教育包括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这说明学制系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具体制度的规定权限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
科学的学制系统对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社会需要的各种人才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化学制系统的迅速发展,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也日趋多样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学制所作的规定为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
2.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免费的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它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除依法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外,都必须进入学校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义务教育还具有公共性,由国家设立或批准的学校来实施,教育经费由国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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