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规范的刑法学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陈兴良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37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148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恰如其分地反映出十年来作者的学术转向。从1999年开始,以1997年刑法修订为契机,作者开始从刑法哲学回归规范刑法学,对作者来说,这是一次重大的学术调整,本书即收录了作者此阶段学才研究成果的精髓。
作者简介
陈兴良:1957年生,浙江义乌人。1982年1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和1987年1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分别获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12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1998年1月至今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1997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1999年当选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2001年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7年获美国法律社会学协会国际学术奖。
目录
第一编 刑法基本研究
刑法教义学方法论
法的解释与解释的法
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
犯罪论体系研究
构成要件的理论考察
第二编 犯罪本体研究
“无行为则无犯罪”——为一条刑法格言辩护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
故意责任论
过失责任论
目的犯的法理探究
违法性认识研究
期待可能性研究
间接正犯: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为视角
刑法竞合论
第三编 刑罚本体研究
从威吓到忠诚:一般预防的话语转换
死刑的当代命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书摘插图
过失的心理构造
过失责任论
故意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其中包含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作为罪过形式的故意.只不过是经过规范评价的心理事实。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已成定论。那么,过失是否具有心理性呢?这个问题,如同不作为的行为性一样,成为各种过失理论难以绕过的难题。
对于过失是否具有心理性,在刑法理论上不乏否定的见解,甚至认为过失行为人的内心一片空白。意大利有学者指出。从实质内容来说.过失是一种与故意截然不同的罪过形式:故意的内容由有关犯罪行为的“真实的”心理因素组成,而过失则基本上是一种法律的评价,即对主体是否遵守与其行为相关的注意义务的判断。在过去.人们曾多次试罔寻找过失存在的心理学根据,但最终都一无所获。①英国学者认为:过失意味着在某人的心理上完全缺乏特定的思想,即空虚。②确实.与故意相比,过失不存在故意心理中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因而,犯罪过失定义上“缺乏任何构成犯罪故意的必要因素的情况”,将过失从反面作为一个与故意相对应的概念,即在心理事实上,故意是“有”,过失则是“无”。故意与过失,就是这种心理事实上的有与无的对立。那么,难道没有故意的心理,就是没有任何心理,就是没有任何心理活动吗?正如同在不作为中,不作为就不是行为了吗?回答是否定的。过失具有心理性.只不过这种心理性具有不同于故意心理的特点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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